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毕节市2011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1年廉租住房预(销)售(以下统称“出售”)工作,根据《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黔建房改〔2009〕3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中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建房改通〔2009〕231号)、《毕节市廉租住房出售暂行规定》(毕市府办通〔2008〕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履行政府在住房领域的保障职能,采取“按序出售、自愿购买、分步实施、逐步解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出售对象

本期廉租住房出售主要面向2007年以来申请登记并纳入保障,且按序轮到购买的家庭。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毕节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3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4、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出售规定

(一)成本核算

廉租住房成本组成包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项目规划、工程勘察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份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设施、设备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5、小区景观绿化费用;6、其它。

(二)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审核出成本价后报政府制定。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四届(60)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本期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780元/平方米,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优惠10%,即按702元/平方米出售。

(三)共有产权计算

廉租住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出售的廉租住房由承购人和市人民政府按份共有。计算公式为:承购人占有产权比例=购房款总额÷成本价格总房款×100%,除承购人占有的份额外,剩余部份属政府占有的份额。

(四)其它规定

1、家庭成员为1人的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小户型。

2、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大户型,但每户最多保障一套。

3、现居住市人民政府公产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的家庭,购买并入住前须无条件退出现居住公房。

四、代收费用

购房家庭除缴交购房总价款外,由市房产局代收以下费用(具体金额以发票开具的金额为准,多退少补):

1、水电入户费:水入户:750元/户,电入户:520元/户。

2、契税:总房价款的1.5%,印花税:总房价款的0.5‰。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价款的2%。

五、操作流程

(一)按照轮候顺序,轮到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到市房产局领取《毕节市购买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后,由社区、办事处就《审批表》中所填列的住房、收入及家庭成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市民政局接到《审批表》后,应就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市房产局接到《审批表》后,就《审批表》中基本信息进行核准,并提出核准意见;

(五)经审核和核准,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局将审核和核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轮候顺序,采取抽签的方式提供房源供其选购(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产局根据实际制定);

(七)选购家庭抽签选房后,持市房产局出具《购房通知单》,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清购房款,持《银行回执单》返回市房产局签订购房合同;

(八)购房家庭在购买廉租住房后,在交付使用前,由市房产局发放租赁补贴,交付使用后取消其领取的租赁补贴;

(九)市房产局按合同规定时间为购买家庭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证;

(十)已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六、出售资金管理

(一)设立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分户,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到该分户。

(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中,除3%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转为管理经费外,其余94%的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转为廉租住房建设市级匹配资金,专款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七、售后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证》时,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并注明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

(二)承购人不得请求对共有的廉租住房进行分割,在依法取得廉租住房全部份额前,承购人不得出租、出借所承购的廉租住房。

(三)购买廉租住房未满五年,承购人不得转让享有的廉租住房份额,承购人确需转让的,其所享有的廉租住房份额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予以回购。

(四)购买廉租住房满五年,经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购人可以按照届时住房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享有的廉租住房份额,取得全部份额;也可以按照届时住房市场价格将共有的廉租住房整套转让,转让所得收益(依据当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核算)按照共有份额分配。市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在依法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全部份额前,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享有的廉租住房份额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回购: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购住房内居住的;

2、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抵押所购住房的;

3、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责任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对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无条件收回所购住房,退回其购房本金(不计利息),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相关部门无条件收回所购住房,退回其购房本金(不计利息),并对其领取的补贴全部收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