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前期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或其他原因终止等主要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须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料到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设计方案报市政府批复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书面决定。
二、项目实施管理
(一)房开项目动工时由规划、国土部门参与共同放线,房开企业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二)房开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报批备案。
(三)房开项目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时,房开企业提供入住资料,办事处(镇)组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开企业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四)建立房开项目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每个季度互相通报一次信息。
三、项目综合验收
项目竣工后,房开企业必须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和地下管网资料,由市房开项目验收协调小组牵头,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消防、人防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综合验收表对房开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房开企业获得综合验收手续后,持相关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项目验收时,房开企业必须确定物业管理公司。
四、产权证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开企业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总证、完税证明、测绘报告、房屋座次表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然后持分割后的土地使用证、房屋维修基金收据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房屋上市交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必须齐全。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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