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产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产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产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毕节市房产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市党发〔2010〕5号),毕节市房产事业局由毕节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现将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责调整

划入职能:

1、住房保障。

2、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监管。

3、住房增量存量补贴审批。

划出职能:

市人民政府公产房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地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和提出全市房产管理的政策方案、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房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以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房产转移、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四)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五)负责代收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

(六)对全市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产权产籍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提供历史依据。

(七)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管企业进行行业管理、资质审查、年检报批等工作;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拟定分析报告。

(八)负责市直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存量补贴审批、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事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字综合、信息、会务组织、文电处理、督办检查工作;协调各股室的有关业务工作;主管信访、机要、文印、文书档案和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公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和退(离)休干部服务工作。

(二)权属登记股

负责对房开企业、物管企业的行业指导;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含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地域权登记、预告登记(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其他登记(含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及颁证工作;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三)交易股

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房屋互换、房屋赠予、房屋继承、房屋受赠、房屋分割、房屋合并、房屋出资入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转移工作;负责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办证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工作;负责房产评估的管理指导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地有关房地产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全市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房改、房地产政策的咨询;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统计、分析;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

(五)资管股

负责房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机关内部的财务工作;负责房屋维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负责市直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存量补贴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承办房资委日常工作。

(六)档案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负责产权产籍档案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电子录入工作;负责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毕节市房产事业局机关事业编制24名(含2名工勤人员编制),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毕节市房产事业局原房屋管理所,组建毕节市住房保障所,为毕节市房产事业局直属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5名,所需人员由毕节市房产事业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中调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其工作职责由毕节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行文明确。

(二)市房产事业局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关系不变。

六、附则

本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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