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毕节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毕委办字〔2010〕10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市党发〔2010〕5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毕市府通〔2010〕25号),设立毕节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我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颁布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毕节市主体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

(二)负责辖区内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推行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负责全市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协调市内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区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法规及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计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矿山复垦、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监测网和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监督执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交流。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区内履约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资金、技术引进和项目的境外输入输出及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和地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计生、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退(离)休干部服务工作;指导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规范化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培训。

(二)规划环评股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定全市开发建设环境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镇、乡、办事处、污染源单位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协调、审核与报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保项目库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环保专项经费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工作;承办国家、省、地区和市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保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三)污染防治与总量股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拟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状况公报的编制工作;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项目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处置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大气、土壤、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的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审核以及污染源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负责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四)法规与生态股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环境保护举报、投诉和申请的行政和民事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核办理和上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的具体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办理环境保护国家行政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具体工作;负责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事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管理。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对外合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依法对辖区内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库储备、项目申报等工作;组织编制自然保护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参与风景区规划、旅游区规划的审查;负责组织对风景旅游区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矿区复垦、湿地环境保护、土地沙化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生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行政编制1名,占市纪委机关监察局行政编制,纪检组长1名。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设置毕节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为市环境保护局所属正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5名。领导职数:主任或副主任1名。宗旨及业务范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行文明确。

(二)设置毕节市辐射环境监理所,为市环境保护局所属正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5名。领导职数:所长或副所长1名。主要职责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行文明确。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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