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度毕节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度毕节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水务公司:

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1年度毕节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7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我市2011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请对照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一、市直部门目标责任

(一)市环境保护局

1.认真组织环保“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完成2011年各项任务。

2.新开工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以上,无越权审批。

3.督促地区和省下达的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单位完成治理任务。

4.加强赤水河、六冲河流城污染防治。按照《毕节市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毕市府通〔2010〕6号)组织实施水污染治理;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主要河流跨市(州、地)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08〕14号),开展水质监测,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5.认真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污染源普查更新调查工作。

6.建立和完善电磁辐射档案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7.加强旅游开发中的环境管理;加大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力度。

8.环境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率100%,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处理率100%、结案率90%以上。

9.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10.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做好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1.在党校开展环保课程或环境法制培训;支持新闻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宣传和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12.认真做好毕节市噪声功能区区划调整工作。

13.认真做好省级绿色学校复核工作。

14.完成《毕节市城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信息》发布。

15.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汽车尾气检测率。

(二)市工业经济和能源局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布我市关停和淘汰企业名单,并对全市关停和淘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积极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加大煤矿废水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支持其开展清洁生产。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限制钢铁、电石、焦炭、铁合金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以结构的合理化配置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的有关要求,督促我市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按规定调整到位。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督促全市建筑行业完善环保措施,杜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生态住房和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3.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确保我市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快速推进,城区污水收集现状有明显改善。

4.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规范各类运行台帐。强化污水处理厂的信息调度工作。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使用,使得毕节市城市气化率比上年有所提高。

7.在积极做好毕节市城区建设的同时,避免损坏污水收集管网,对已损坏的管网积极维护。确保毕节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达到供水量的80%以上。

(五)市国土资源局

1.监督闭坑矿山企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采矿废弃区加强管理。

2.编制废弃矿山治理规划,积极开展生态恢复工作,协调安排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于煤矿废水治理补助。

3.对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六)市财政局

1.将环保业务经费、监测经费、宣教经费、污染减排经费和执法经费纳入2011年市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2.配套解决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

(七)市编委办

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环保机构并落实人员,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八)市公安局

1.加快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将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作为办理机动车年检登记业务的审查内容和查处的依据。准确提供现有机动车数量及类型。

2.整治毕节市交通噪声,确保达到噪声功能区标准。

3.加大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减少噪声扰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九)市林业局

完成地区下达的退耕还林、天保工程(封山育林)、三江源生态保护等项目工程任务。

(十)市农牧局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更新调查工作;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完成2011年下达沼气池建设任务。

2.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批准立项。

3.网箱养鱼项目不得污染饮用水源,家畜(禽)养殖项目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监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十一)市行政学院

开设2次以上环境保护课程、环保知识或法制专题讲座。

(十二)市水利局

1.加强对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制定饮用水源保护方案。

2.完成上级下达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3.指导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节水工作,利用国家水利建设工程实施生态环境建设。

4.开展自备水源调查,掌握自备水源情况,准确提供城市自备水源用水量。

(十三)市教育局

1.积极开展学校环境保护教育,积极组织创建绿色学校、监督已创建的绿色学校切实开展工作。

2.在中小学校开展2次以上环保知识讲座。

(十四)市监察局

根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履职监察。

(十五)市司法局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每年度普法计划,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2.参与环境保护执法、用法检查活动。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严格全市交通道路环评审批,落实道路交通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督促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医疗放射源、射线装置、医疗固体废物、医疗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

2.督促卫生系统建设项目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3.督促各医疗单位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十八)市工商局

1.依法把环境保护许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重要内容,严把环保准入关,禁止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工商登记。

2.依据无照经营查处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缔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

(十九)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1.配合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文化宣传活动。

2.负责组织、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知识。

3.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

4.协同市环保部门发布市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5.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旅游业的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6.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

7.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全市各类旅游景点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1.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开展环保工作。

2.依法对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3.参与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二十一)市统计局

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政策要求,提供全社会耗煤量、城镇国民生产总值、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等统计数据。

(二十二)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1.解决好建筑施工车辆拖泥上路扬尘污染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和建立长效机制。

2.加强城市绿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绿地率达25%以上。

3.搞好垃圾填埋场监管、确保正常运行,推进新建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二十三)市政务服务中心

按照规定时限足额解缴排污费,并向环保部门提供解缴排污费的依据。

(二十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减少人类过快增长带来的生态破坏。

(二十五)市水务公司

(一)加大城区供水管网的建设及维护,防止跑、冒、滴、漏等水流失现象。

(二)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及时缴交财政专户,确保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正常运行。

(三)强化供水厂环境保护,杜绝供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

(二十六)市法制办

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积极做好环境违法案件咨询服务工作,提高环保执法案件质量。

二、各镇乡办事处目标责任

严格按照《毕节市2011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各镇乡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对照各自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投入力度,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确保完成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将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内容,严格考核。

附件:毕节市2011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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