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函〔2015〕39号
颁布日期:2015-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6日

贵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城市理念,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抓手,紧紧抓住城镇化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转变城镇建设发展模式,提高建设品质和效益,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探索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示范带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加大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升级,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形成贵阳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98%以上。2015年底,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72万平米,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比例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面积300万平米,省市级绿色小城镇基本达到建设标准。到2020年,市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

在城市新区、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中水)利用、废弃物回收等内容的指标体系,落实到具体项目。

2.加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含园区及企业自建)等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棚户区改造、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3.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

以构建绿色新城空间、打造绿色社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在新区建设规划阶段同步进行能源利用规划、城市环境、绿色交通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为后期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重点推动“未来方舟”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到2017年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初具规模,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城区中所有新建建筑要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此带动其他城市新区的发展。

4.严格绿色建筑审批流程

加强各部门联动审批、监管,逐步推进绿色建筑全面执行。市、区(市、县)两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生态、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环评、施工图审查、用水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1)被主管部门列为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节能评估材料并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进行技术论证,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节能评估材料应当包括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章节,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规划明确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供应公告中进行公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当将建设用地建筑能耗、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载入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供用地规划条件时,对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项目,应当明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并予以载明。

(4)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中应包括:建筑场地选址基本地质条件、是否存在危险源和污染源、场地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等内容。市生态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审批。

(5)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目标、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还应当明确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6)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绿色施工内容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将绿色施工方案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绿色施工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法和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与验收方案、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方案以及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音污染的措施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二)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

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大力推动我市小城镇绿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绿色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鼓励发展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宜居宜业、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小城镇。“十二五”期间,省市级示范小城镇基本达到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示范镇标准,通过示范镇建设,形成可推广的绿色小城镇建设经验和模式,并逐步在全市乡镇进行推广。

(三)稳步推进区域性冬季集中供暖

以中天“未来方舟”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作为可再生能源冬季区域性集中供暖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引导和培育城市综合体和新建住宅小区在具备条件时采用该技术,高标准建设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生活设施便利的绿色社区、低碳社区。以浅层地热能和清洁能源应用为重点,探索总结并推广冬季区域性集中供暖方式,制定相应建设标准和配套政策。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综合考虑气候、地质、资源及应用条件,以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建筑和清洁能源建筑应用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优先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技术。积极推动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入户工程,鼓励农村住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到“十二五”末,新增浅层地热能应用面积272万平方米。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建立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市级数据中心和监测中心,对全市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监测。

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建立以节能服务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改造高耗能建筑,提高用能效率。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六)大力开展城镇建筑节水行动,加强雨水收集和再生水(中水)开发利用

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以及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和依法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水器具和设施的改造。

(七)加快绿色建筑和绿色市政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大绿色技术研究力度和投入,加快绿色建筑和绿色市政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技术,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降噪等成熟技术。市政建设中,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采用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原材料、自然资源和能源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

(八)大力发展节能和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空心制品、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等绿色建材。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应用。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九)逐步推进建筑工业化,积极推广全装修住宅

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引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逐步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逐步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引导装饰装修企业与开发企业联合,实现装修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减少施工环节,节约材料使用,提高房屋品质。

(十)大力推进资源化再利用

研究出台贵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加大对再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大力普及绿色施工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积极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十二)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建筑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成立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议事协调小组,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定考核机制,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三)健全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全市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积极开展立法立规工作,按计划完成《贵阳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贵阳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等法规体系。

(四)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加快贵州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等标准出台,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增强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加强规划审查和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强化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严格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提高。

(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知识和技术培训。鼓励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广泛开展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经验。

(八)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发展低碳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每年的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日、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和成果信息交流活动,加大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的知晓率和认知率,树立“以减量化为核心,资源利用最大化为目的”的建筑节能新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筑节能的氛围。

附件:贵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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