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3]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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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坚决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确保我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国土资源、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稳定工作。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2013年全市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1.6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重点围绕“二环四路”城市带以及高校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布局,加快完善建设手续,尽早开工建设。
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启动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继续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013年开工建设城市棚户区城中村16405套、国有工矿棚户区2500套。
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准入退出审核机制,坚持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严格实施退出管理。继续把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切实保障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按时公布,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比例要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量的70%以上。
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用地的清理工作,加大对闲置用地的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管。
四、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物价、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查机制,完善住房限购措施操作流程。
继续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按照贵阳市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登记,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的商品住房,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完善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各区(市、县)要按照全市个人住房信息工作要求,加快统一房产管理业务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区(市、县)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加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投入,住建部门要把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强化房地产开发及中介企业信用管理。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物价、工商、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开发及中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查处力度。
六、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201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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