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区违法丧事活动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区违法丧事活动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开展城区违法丧事活动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开展城区违法丧事活动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改善城市环境,深化落实“三创一办”工作要求,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六个行政区以及金阳新区范围内开展城区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三县一市参照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目标,坚持“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理念,以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根本目的,破除封建迷信,改革传统的丧葬陋习,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创建市民满意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城区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魏燕飞(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杨宇(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继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高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晓渝(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洪(市监察局副局长)

廖琨丽(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晓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金林(市民宗委副主任)

朱占新(市文化局副局长)

谢树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德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孙华忠(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邓德明(市信访局副局长)

韩道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先丽华(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汤慧勇(云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赵家珍(南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班德勋(花溪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茅爱华(乌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云(白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向洋(小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元贵(金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魏燕飞、杨宇、刘继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晓渝、廖琨丽、孙华忠同志兼任,成员从民政、城管、公安、民宗、工商等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城区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吹打弹唱和高音播放哀乐、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摆放、使用、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殡葬迷信用品。

(二)禁止车辆沿途抛撒纸钱、燃放鞭炮。

(三)禁止制作、销售元宝、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筹、协调、组织城区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收集掌握各责任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做好汇报和反馈,并负责处理日常性事务。

(二)各区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丧事活动的整治工作。

1.组织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丧事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好丧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管理工作。

(三)市民政局

1.拟定《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配合宣传部门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2.与市城管局联合草拟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将各单位整治情况报送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

(四)市城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1.与市民政局联合草拟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工作职责,对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沿街撒烧纸钱、燃放鞭炮等污染环境、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进行劝阻。

2.组织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城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乱搭灵棚等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劝其拆除。

3.组织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车辆沿街抛撒纸钱和燃放鞭炮等行为,并对违规车辆予以相应的处罚。

(五)市公安局

1.搞好综合整治工作执法人员的安全保卫。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阻碍交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办理丧葬活动的,防碍执行公务或阻挠、围攻、殴打从事殡葬执法人员的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组织各区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燃放鞭炮的行为进行查处。

3.组织各区公安分局对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等妨碍公共秩序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处。

(六)市监察局

1.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机关单位和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严格督查制度,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处罚等落实情况予以督查;对执法不力或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七)市民宗委

加强对从事丧葬的道士(道姑)、和尚等宗教教职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引导工作,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八)市卫生局

1.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太平间的遗体管理。

2.禁止在医疗机构内违规设立灵堂等吊唁场所,并配合民政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九)市工商局

对城区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强化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封建迷信用品行为。

(十)市文化局

加强对演艺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管理各类演艺团体,劝阻、制止演艺人员和演艺团体参与游丧活动。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织各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共同做好教育、劝阻、制止工作。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工作。

2.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违规丧事活动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哭丧、道场法事锣鼓喧天及打礼炮等噪音扰民的行为进行监测取证。

(十三)市财政局

落实整治活动所需经费。

(十四)市信访局

做好因丧事集中整治工作而发生上访的接待和政策解释工作。

(十五)市委宣传部

1.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宣传,协调安排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播出、刊登整治的通告及跟踪报道整治工作信息。

2.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积极推行丧事从俭、移风易俗的好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五、集中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提高、总结工作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1.成立市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2.制定市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会,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提出工作要求。

3.拟定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相关《通告》等宣传资料。

4.市领导就“违法丧事活动集中整治工作”在新闻媒体发表电视讲话,以政府的名义发布《通告》。

5.在主干道宣传栏、社区公示栏张贴市政府《通告》,并广泛发放,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6.各新闻单位播放、刊登市政府《通告》。

7.各区动员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社区在辖区内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

1.各区成立综合执法组,分别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中整治执法检查工作,制止违规行为;对出现违规行为不主动配合执法、制止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将辖区内各项整治内容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特别是对辖区居民办丧情况实行划片包干,由专人负责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20日)

1.市、区两级加大督查力度,各责任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工作成效进行督查,对成效不明显的,限期整改。

2.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工作及时转入日常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防止反弹。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区、市、县及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纳入长效管理,并抓好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总结工作阶段(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各区负责对本辖区内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由区民政局负责将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于6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

六、整治措施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持续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动员全市市民积极参与;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印制市政府《通告》,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宣传张贴;市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对宣传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区建立丧事活动整治信息网络,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对丧事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劝阻,村(居)委会负责将丧属信息及时报告所属辖区集中整治活动办公室进行预防处置。

(三)责任追究

1.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自治组织的责任人员对辖区内违法丧事活动监管不力,对整治工作不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职务;责任人员是党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或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丧事活动监管和整治不力的,由所辖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3.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占道治丧整治工作督促不力的,或对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占道治丧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或对占道治丧情况未按规定做好统计及时上报或虚报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市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纳入年终考核。

4.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专项整治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七、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在创建生态文明城市中的重要性,摆上应有的位置。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二)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将市政府集中整治有关规定传达到街道、社区和居民家中,让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到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居民办丧活动的相关要求,让广大市民明白是非,同时要着力做好办丧人员和丧事事主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认清违反规定的危害,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三)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整体联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要确保本辖区内集中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各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范围,切实履行职责,杜绝推诿拖延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反规定或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各级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各区集中整治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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