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0〕154号
颁布日期:2010-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增加污染物减排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拟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及跨行政辖区的较大环境问题;牵头调查处理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公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申报工作;参与拟订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国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技术引进和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与报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办国家、省、市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公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四)宣教科技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局新闻发布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承担国家及省环境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推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环境保护外事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开展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五)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城区土壤、恶臭、光、机动车、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预审;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办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

承担落实国家、省减排目标任务;拟订贵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减排、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国家及省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及污染减排工程;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考核制度;审核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拟订我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达标情况进行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区域限批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提出市级以上新建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参与以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辐射安全管理处

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设施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格有关手续、核发相关证书;指导市级辐射监理站的工作;审核、下达放射性核素排放量;依法组织对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等具有辐射单位相关环保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设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贵阳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境保护局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信访投诉科、监察一科、监察二科、监察三科、法规与督察科7个科室(均为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4名(含原市污染物减排办公室划转的事业编制15名,工勤人员5名)。领导职数: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15名。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监督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的执行;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负责对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日常督察,组织开展对污染减排督察的考核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撤消贵阳市人民政府污染物减排办公室,其职责分别划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原核定市人民政府污染物减排办公室的15名事业编制划转市环境监察支队。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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