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0〕130号
颁布日期:2010-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3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编制的《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31号)和《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0〕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意义

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是新阶段完善扶贫战略不可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低保制度是解决生存问题,扶贫开发是解决发展问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高度关注民生、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现实需要。搞好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激发农村贫困人口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逐步缩小发展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的相关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作用,摸清我市贫困人口规模、分布、构成、特点,建立和完善贫困人口的信息系统、识别机制、瞄准机制和动态监管进退机制,率先在全省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为农村贫困人口寻找稳定解决温饱和实现脱贫致富的路子,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其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全市农村在2020年前率先在全省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1.在我市已实行农村低保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规模。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摸清全市农村现有贫困人口规模、分布、构成和特点等基本情况。

2.分类指导,对贫困人口全面落实帮扶措施。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对识别出来的农村贫困人口(包括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实行分类指导,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全面落实各种帮扶措施,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扶持。

四、扩大试点范围工作和识别标准

(一)扩大试点范围。全市5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花溪区、清镇市,以及乌当区、白云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的所有乡(镇)、村都列入本次扩大试点范围。由于近年来,乌当、云岩、南明、小河等区的乡(镇)村的管辖区域有所调整,此次扩大试点的乡(镇)、村贫困农民的识别及录入工作原则上仍按原建制进行。

(二)识别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依据《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的规定执行。即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由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2.农村扶贫标准。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全市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统一执行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的标准。各区(市、县)农村1196以下贫困人口规模的确定,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采取自上而下,逐级确定贫困人口的方法进行。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196元以上至本区(市、县)农村低保标准线之间的农户列为省级贫困户。

3.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4.农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识别对象

1.扶贫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或省级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

2.低保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户,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

3.扶贫低保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低保户。

4.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户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扩大试点工作步骤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县)农村情况差异较大,对有的区(市、县)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必须严格按政策,借鉴我市先期试点(开阳县高寨乡牌坊村)经验,有条不紊地开展此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7月20日至7月底)

1.成立工作机构。市、区(市、县)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设在农委,县设在农业局或扶贫办)。其中区(市、县)要由区(市、县)长任组长,分管扶贫、民政的副区(市、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任成员,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任务。试点村要成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本村贫困农户进行评议。

2.编制实施方案。区(市、县)农业局(扶贫办)要会同同级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调查队)、残联和乡镇政府编制一个详细周密的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编制方案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各村贫困人口规模及确定依据、实施步骤、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于2010年7月底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广泛宣传发动。宣传工作要体现“整体性、全面性、广泛性”。各地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书写宣传标语,设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专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方法等,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培训工作人员。区(市、县)农业局(扶贫办)负责对试点乡(镇)、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对象要具备一定文化素质,熟悉当地情况,能独立完成工作。要特别注重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力量,确保试点工作不走样和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市农委扶贫处负责对各区(市、县)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8月至9月底)

1.户主据实申报。由户主根据家庭收入和家庭生活状况填写《贵州省农村贫困农户申请书》,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报。因没有文化不能填写的由村委会安排人员代为申报。

2.民主评议排序。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会议等多种形式,由申报农户所在地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贫困农户家庭经济情况、劳动能力等因素,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初步评出农村贫困人口并由低到高排序。

3.三榜审核公示。由村委会对村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在本村进行一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对申报农户逐户进行复查,经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局(扶贫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县农业局(扶贫办)、民政等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审查后进行三榜公示。各地对识别出来的农村贫困人口,属于扶贫对象的,由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属于交叉对象的,由县农业局(扶贫办)和县民政局共同协商审批确定,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农业(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4.入户登记调查。入户调查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要素齐全,对初步确定的扶贫对象,乡、村组织调查组入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劳动能力认定,由调查员填写《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登记表》。

5.信息采集处理及建档立卡。此项工作是为编制我市新一轮五年扶贫开发规划纲要提供基础性数据,是衡量扩大试点成功与否的关键。各区(市、县)对所有调查核实的扶贫对象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立卡、村造册、乡建簿、县有电子档案。在具体操作中:

一是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贫困农户建档立卡操作指南》规定的步骤和办法组织实施,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是必须在村委会和调查员对《农村贫困农户申请书》和《农村贫困人口登记表》进行复审的基础上,由县农业局(扶贫办)组织人员将《农村贫困人口登记表》、《行政村登记表》和《县登记表》等资料统一录入“贵州省两项制度衔接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档案备查。

三是必须逐级审核上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录入相关数据且审核验收后,上报市农委进行汇总、审核,经审查无误后再上报省扶贫办。

四是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此项工作。5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市、县)以及乌当、白云、南明、云岩、小河等5区务必在9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上传。

(三)帮扶验收阶段(2010年10月至11月)。

1.分类扶持、应保尽保。对识别出来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重度残疾人要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要提供重点帮扶。

2.突出重点、应扶尽扶。对识别出来贫困人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扶贫规划,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扶持,使贫困人口最大限度地得到有效帮扶。对贫困人口有劳动力而没有致富产业的,着力支持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对贫困人口素质较低,外出务工收入较低的,加大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提高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技能和适应性;对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3.组织检查验收。市农委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同步开展评比。农业局(扶贫办)和民政部门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4.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

5.实施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区(市、县)农业局(扶贫办)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

6.召开总结会议。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交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验收等工作。农业(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科、股)和经办人员。乡(镇)、村两级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农业(扶贫)部门主要搞好扩大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扶贫对象的识别、登记,落实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项目和措施,尤其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对象识别和低保金发放,积极配合农业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负责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加强统计监测培训、指导和动态监管;残联负责落实农村残疾人数据及具体对象,并提供重点帮扶。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经费,共同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必须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扶持政策兑现。因地方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市、县)农业(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农村贫困人口对象识别确认、政策落实、动态进退进行会商,达到认识统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加强指导督查。各区(市、县)要加强对乡(镇)、村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作法,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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