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30日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执法资源,完善生态保护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联动作用,更有力、有效地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各部门在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中的协同配合,保障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城镇化、工业化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司法手段,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与各职能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环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为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常态协作、资源共享、互助共建”的原则,建立起司法、行政、公众广泛联动的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各联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联动措施落实到位,形成生态保护合力,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保障
成立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向虹翔(市政府市长助理、市生态文明委主任)
闵建(市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陈建德(市法院副院长)
毛江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昌权(市生态文明委副主任)
李乐启(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缪凡(市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庭长)
袁松(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局长)
陈永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纪委书记)
徐弘(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局长)
陈德勇(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党德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阳刚(市规划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季子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稽查分局局长)
赵建勇(市卫生局副局长)
于惠志(市城管局副局长)
胡正康(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曹阳(市法制局副局长)
蒋春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谢庭祥(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宗学伦(市依法治市办专职副主任)
罗光黔(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联动办公室:
1.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联动办公室
设在市生态文明委,由谢庭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司法机关、各市直部门的协调,就环境违法案件的受理、调查线索、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协调和研究,组织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惩处的衔接制度,促进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
2.司法机关联动办公室
设在市公安局,由李乐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态保护执法联动日常工作,组织筹备召开联动合作会议;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合作规划;掌握、收集联动合作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合作任务,总结交流合作经验。
3.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众联动办公室
设在市生态文明委,由刘昌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司法机关与社会环保保护组织、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协调、联络,受理对破坏环境案件的社会公众、环境保护志愿者的举报,组织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和研究,促进相互间的配合和协作。
四、联动内容
(一)司法联动
建立司法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司法联动。公安、检察院、法院加强信息沟通、案情会商和问题研究,在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形成司法合力,研究解决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联动单位:市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市森林公安局、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清镇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
(二)司法与行政联动
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的工作联动。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立互通信息、互相会商、互相支持、共同研究的机制,实现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有效衔接,实施行政案件的司法介入机制,形成司法与行政打击合力,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联动单位:市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市森林公安局、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清镇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市依法治市办、市法制局、市生态文明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贵阳供电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督办督查局。
(三)部门与公众联动
建立执法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广泛联动。执法部门广泛宣传法规、设立举报途径、建立激励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发动公众和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建立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组织广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受益的合力。
联动单位:社会公众、社会环境保护组织、“两湖一库”基金会、市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森林公安局、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清镇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市依法治市办、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贵阳供电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督办督查局。
五、联动措施
(一)强化会商,实施例会制度
由联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就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各联动单位以书面形式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工作中应当调整或者强化的联动事宜、提出明确的联动工作方案、并通报近期重大联动工作等。对污染事件,实行行政与司法配合制度,做到快速处理,依法从重打击。同时,对联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由上级部门组织协调的问题,及时形成联动共识,向市委、市政府及环境保护上级部门汇报。
(二)建立平台,实施信息共享
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专用通道。在办理生态保护的各类案件中,各联动单位要信息互通、重大环境事件线索信息共享,逐步完善生态保护信息共享平台。特别是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市森林公安局要加强协作联系,积极向市公安局、市生态文明委汇报工作,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案件系统、大情报系统、警务信息化建设及人力资源共享。各联动单位要安排专人担任生态环境保护联动联络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通畅,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有关合作和联动信息的报送、收集工作。
(三)完善制度,联合查办案件
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由市生态文明委会同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并邀请市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市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四)紧密协作,规范案件移送
各级生态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五)探索研究,创新联动实践
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司法机关之间、司法与行政之间、部门与公众之间的联动方式。要继续推进生态保护重大、疑难案件司法提前介入和警力互援制度等有效的联动执法实践。在办理生态保护类案件中,各联动单位要紧密配合,在发生涉及生态保护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疑难案件问题,或生态两庭在各类案件强制执行、诉前禁止令执行过程中,需要森林公安与生态公安分局警力支援或提前介入的,要及时向工作组领导汇报,并下达任务命令。
(六)分类管理,部门联合监管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黑名单”制度。对具有严重污染前科的单位、企业、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对名单中的单位、企业、个人,相关联动单位,按工作职责实行重点监管,提前预防,严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强化宣传,发动公众参与
各联动单位要采用各种方式,强化法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要设立举报方式,接受公众举报与投诉,制定相关办法,招募志愿者,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在办案中接受公众监督,要广泛发动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支持率、参与度。要结合《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和监督,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
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联动单位要做好协作、配合;要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强投入,确保运转
各联动单位要加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正常运转。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联动单位要积极宣传建立环境联合执法联动机制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公安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让社会公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联动合作中,对重大案(事)件的合作需求、合作过程、合作结果中的突出问题和经验教训及时进行评估,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联动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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