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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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12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2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25号),建立健全我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按照“控制案情,迅速高效,环节管理,分级负责,严肃处理,以案促治”的原则,通过办理重点案件,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及督导、督办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重点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给社会、生态环境和个人造成严重危害或人员伤亡的、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环境保护案件。
督导是指对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人大议案或质询案、政协提案、受到各类媒体关注并可能引发为重大舆情事件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干预、督导协调,引导相关案件依法按时结案,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督办是指对已经造成一定影响(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重点报道关注的)、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受阻、推诿、延迟等案件办理不力情况甚至督导无果的重点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案督办,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和处理。着力迅速有效解决重点案件在各个环节出现的“接而不立、立而不办、办而不结、结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种种问题。
第三条成立机构。
为建立健全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工作机制,落实具体责任,成立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旅游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司法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能源局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的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组织涉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重点案件进行督导、督办,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责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执行。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参与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执行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追责处理意见;根据相关案件涉及情况参与配合就本单位对应职责内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导、督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督导、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的对象。
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的对象为县(特区、区)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特区、区有关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应的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
(二)对省内、省外其他地区移送的案件,协调配合办理的工作情况。
(三)与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认定所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及移送等情况。
(五)案件办理的程序及对举报人的回复情况。
(六)对领导批示内容的落实情况。
(七)案件办理时限。
(八)其他需要督导、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的程序及方式。
(一)督导、督办程序。
督导类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接相关成员单位直接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
督办类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副组长后,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确定督办方式后进行督办。
涉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故案件调查工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后,按照《六盘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联合工作小组实施督导、督办。
(二)督导、督办方式。
1.发函督导,是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正式公函的形式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导;
2.约谈督导、督办,是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约谈督导、督办对象单位负责人的方式进行督导、督办;
3.现场督办,是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到督办对象单位现场对相关案件进行督办;
4.挂牌督导、督办,是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相关案件以正式文件挂牌通报督办的形式对重点环境保护案件进行督导、督办;
5.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督导、督办,是指对涉及面广,存在较大争议或阻碍的环境保护重点案件,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进行督导、督办;
6.督导、督办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督导、督办方式。
以上6种督导、督办方式由督导、督办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案件情形酌情使用,必要时可对同一案件使用多种督办方式。
第八条督导、督办案件信息来源。
(一)建立环境保护重点案件报告机制,县级政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县级对应单位要在掌握可能成为或已经发生的重点案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环境保护重点案件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二)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及媒体等各种渠道获取的案件信息。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直接交办或批示的案件。
第九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通知书。
重点案件在确定督导、督办方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督导、督办单位下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通知书》、《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通知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被督导、督办单位职责。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被督导、督办单位收到督导、督办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成立专案组对督导、督办案件积极办理。办理过程中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派出督办组协调、指导办案。同时被督导、督办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领导小组相关督导、督办工作进行阻挠或者敷衍。
被督导、督办单位必须在《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通知书》、《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最迟于规定时间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督导、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被督导、督办单位承办报告。
被督导、督办单位在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办结情况报告书》、《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办结情况报告书》(见附件3、附件4),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办理过程。
(三)调查事实及认定违法性质。
(四)具体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处理结果。
(六)重大或情况复杂的交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七)案件办结时间。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退回督导、督办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办结情况报告书》、《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办结情况报告书》后,经审核认为被督导、督办单位办理结案仍存在问题的,应当将《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办结情况报告书》、《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办结情况报告书》退回被督导、督办单位,并要求其限时补充说明或重新出具《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通知书》、《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通知书》。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结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结案要求的督导、督办案件要及时进行结案并存档。被督导、督办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督导、督办事项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办理结果反馈。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或市级领导签批、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重点报道关注的环境保护重点案件,要及时将结案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并根据情况通过相关媒体约稿说明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行政不作为追责。
在督导、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单位存在对职责范围内重点案件未进行报备或者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等行政不作为问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对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2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一)被督导、督办单位未按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
(二)被督导、督办单位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也未及时报告的。
(三)不执行督导、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督导、督办意见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通知书
2.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通知书
3.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办结情况报告书
4.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办办结情况报告书
http://www.gzlps.gov.cn/art/2015/12/31/art_29446_713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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