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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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及《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2/T065—2013),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是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由重规模向重效率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对于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从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紧扣“四创”活动,围绕建设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的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明确范围,整体推进。自2015年起,全市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提高新建建筑执行率。以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体项目为示范区,逐步推动全市区域性绿色建筑发展。
3.政策引导,市场推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政奖励、金融和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4.正确认识,科学发展。提倡对绿色建筑进行精细化设计和建造,树立建筑全寿命期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观念,提高区域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合理选择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降低绿色建筑建造和运营成本,避免盲目投资和资源消耗。
5.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按照《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结合地区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和资源条件,做好建设规划布局,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绿色产业,创建具有文化底蕴、体现绿色理念的城市建设模式。
(三)行动目标。
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建设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市中心城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六枝特区、盘县城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各县(特区、区)分别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全市创建5个以上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20年底,全市8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2.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到2015年底,全市城镇新(改、扩)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000套。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中心城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动浅层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5.绿色农房建设。到2015年底,新建、改建绿色农房5000套。
三、重点行动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鼓励政府投资集中建设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以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经济开发区选择适宜的工业建筑项目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建设和评价示范,逐步推广绿色工业建筑。
(二)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新区建设。在城镇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城市综合体建设过程中,以构建绿色新城空间、打造绿色社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在新区建设规划阶段同步进行能源利用规划、城市环境、绿色交通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为后续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重点推动市区城市综合体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带动县区城市综合体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到2017年,1个以上城市综合体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其他城市综合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三)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做好绿色村镇规划编制;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立体绿化等绿色小城镇建设适宜技术及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独具特色的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生态旅游和都市农庄等绿色产业。积极推进100个示范小城镇创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其中省级示范小城镇按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进行创建,市级示范小城镇按省级绿色小城镇标准进行创建。通过示范小城镇建设,形成可推广的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经验和模式,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四)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推广绿色理念和绿色技术。通过全过程控制,减少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在新建和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中全面推广复层绿化、立体绿化、改性沥青和再生沥青、透水铺装、LED节能照明、节水灌溉、雨水回收及中水循环利用等适宜绿色技术,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
(五)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技术。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鼓励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照明和生活热水供应。积极推动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入户工程,鼓励农村住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到“十二五”末,建成1个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
(六)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建立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六盘水市级数据中心和监测中心。市中心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应与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和能效测评工作。推进节约型高校节能监管平台建设,以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为重点,建设2—3个校园监管平台。开展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将高中教育城、以朵职教城等项目列为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实施能耗动态监测、计量。制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依据能耗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分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七)逐步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做好市中心城区既有居住建筑情况的普查摸底,结合城市提质改造、房屋修缮、加固等工程,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下,市、县(特区、区)两级匹配一定资金,以建筑门窗节能改造为重点,结合外遮阳、外立面等改造,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探索符合地区实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以点带面,推进县(特区、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到2015年底,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000套。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中心城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八)逐步推进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建筑集成设计、工业化生产等新型建筑建设模式,培育和扶植住宅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快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引进推广适合产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逐步提高建筑产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以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建筑产业化的重点和突破口,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逐步推行住宅全装修,引导装饰装修企业与开发企业联合,实现装修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减少施工环节,节约材料使用,提高房屋品质。
(九)加快发展绿色建材。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发展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烧结空心制品、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2015年,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的45%以上。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全面推广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应用,支持市中心城区率先进行混凝土预拌站管理和技术升级,加大高性能、高强度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比例。2015年,全面禁止建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禁实”、“限粘”目标任务。推行建筑钢筋工厂加工配送模式,逐步淘汰施工现场钢筋加工。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打造1—2个绿色建材产业园区。
(十)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编制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政府投资的农村地区公共建设项目、有政府资金补助支持的农房建设要率先执行《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建村〔2013〕190号)。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绿色农房建设导则,建筑节能示范要基本达到绿色农房建设导则标准。优先在省级示范小城镇中选择500套小康房开展绿色农房示范,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过程中执行地方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农村地区有序发展绿色建材,加快调整区域建材产业结构,为绿色农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结合绿色农房建设带动绿色建材深入乡村,引导农村建材市场向绿色消费升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免费为绿色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服务,逐步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应用,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
(十一)大力推进城镇建筑节水及再生水(中水)利用。加强再生水(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节约用水。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划的再生水供应覆盖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项目,应按照建筑节水、再生水(中水)相关标准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考虑再生水(中水)应用,有适宜再生水使用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建设再生水(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各地应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水器具和设施的改造。
(十二)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研究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加大对再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十三)逐步普及绿色施工。开展绿色施工示范,积极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末,中心城区新建建筑普及绿色施工比例达到30%。到2020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十四)严格建筑拆除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防止大拆大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社会基本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拆除施工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和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安全拆除。有违规拆除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六盘水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绿色建筑发展的协调推进、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六盘水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加强绿色建筑立项、土地“招、拍、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以及评价标识的管理,依法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研究制定六盘水市绿色建材发展行动计划,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六盘水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加强拆除建筑管理和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级处理、再生综合利用。
(三)完善激励机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整合各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农房、建筑工业化等工作,加强对财政补助的监督管理。项目可研阶段发生的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增加的投入纳入项目总投资。对非营利民生项目要保证在可研审批和项目资金安排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增加的投入。对经营性营利项目,除争取国家绿色建筑奖励资金外,在获得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后,按实施绿色建筑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以内给予奖励。财政、税务部门应贯彻落实绿色建筑税收优惠政策。改进和完善支持绿色建筑行动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四)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监管。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加强规划审查和土地出让监管。继续落实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推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提高。全面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对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加大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惩处力度。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按照黔府办发〔2013〕55号的规定执行。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五)强化能力建设。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技术支撑力量和服务水平。加快绿色建材和建筑工业化市场机制建设,建立绿色建材认定咨询机构,提升建筑工业化集成能力。建设我市绿色建筑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行监管。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和绿色施工专项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省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
(六)加强监督检查。按照黔府办发〔2013〕55号要求,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开展全市绿色建筑行动专项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筑节能的目标考核并与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各县(特区、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科普知识、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等,营造开展绿色建筑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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