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

为确保市中心城区房屋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街景,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容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一条本导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及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乡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所称的安全防护设施,是指设置在房屋的窗户、阳台、外走廊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的构件。

本导则所称的外墙生活设施,是指设置在房屋外墙的用于晾晒、遮阳、摆放花草、悬挂空调室外机等的构件。

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凸出房屋外墙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住宅小区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要统一设计、统一款式、统一材料,统一色彩,并与住宅环境协调。

第五条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住宅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和规划、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临街建筑一至五层窗户、阳台只能设置内嵌式安全防护设施。六层及以上一般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确需设置的也只能设置不影响城市美观的隐形安全防护设施或内嵌式安全防护设施。隐形安全防护设施或内嵌式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逃生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第八条在选择安全防护设施时建议使用高科技的安全防护产品如:隐形防盗网、隐形防护网、红外线、钢索防盗网等防盗产品。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建筑物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建筑物外立面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设置方案作为规划设计审查条件之一;对不符合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本导则颁发前,已完成设计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导则规定补充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设计后,方可施工;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要求统一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的设置后,方

可申请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贯彻执行《六盘水市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建设安装管理导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职责。

水城县政府、钟山区政府、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导则实施前已经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进行引导改造、品质提升或拆除;负责辖区内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本导则实施后,对未按要求建设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实施拆除。

市监察局:负责约谈未贯彻执行本导则要求的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规划局:将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纳入规划审批方案审查和验收内容。

市住建局:负责将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的设置纳入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内容;督促物管公司协助相关部门对房屋业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拒绝、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对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进行规范清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市城管局:负责房屋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查房屋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外墙生活设施方案是否满足逃生要求。

第十三条本导则由六盘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导则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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