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42号
颁布日期:2013-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日

关于建立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100号),现就建立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从2013年起,建立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督导评估的对象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

市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每5年)综合性评估。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参加。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评估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制定。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方向性、激励性原则,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讲求实效,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督导评估的程序为:

(一)乡(镇、街道)自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围绕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一年开展一次自评,自评结果报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县(特区、区)督导评估。在乡(镇、街道)自评的基础上,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督导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导评估综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市级督导评估。在乡(镇、街道)自评和县(特区、区)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县(特区、区)上报的督导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对部分乡(镇、街道)进行抽查。在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街道办事处5年)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至少对其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检查。

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督导评估报告。市级督导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全市通报,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督导评估及结果的运用

(一)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未完成上级控辍保学目标任务的(2013年任务为:小学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

2.未完成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2013年任务为建成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

3.截留、平调、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列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给予奖励;对当年督导评估不合格的乡(镇、街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督导评估不合格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督导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督导评估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不断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和办法,增强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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