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古大珍稀树木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12〕44号
颁布日期:2012-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古大珍稀树木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4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古大、珍稀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管理,根据《森林法》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古大珍稀树木重要性的认识

古大、珍稀树木是人类极其珍贵的植物资源,是自然历史的重要见证,是短期内难以再生的生物标本,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加强古大、珍稀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特区、区务必高度重视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二、全面调查古大珍稀树木资源,建立和完善珍稀树木档案

古大树木是指树龄100年以上或者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公布的Ⅰ、Ⅱ级保护名录(见附件)以及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国家领导人栽植的树木,定位定标等特殊功能的树木。各县、特区、区要以原建档资料为基础,结合种质资源调整结构,安排专门工作经费和专人,在2012年6月底完成补充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古大珍稀树木资源底数,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并实行挂牌管理,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林业局备案。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要划定保护区域加强保护。

三、强化古大珍稀树木的管护责任

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与管理单位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由各乡(镇、街道)与所有权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人和管护责任;属于城市住宅小区的,由县级林业(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同时,各地要安排适当经费专门用于古大珍稀树木的管护。

四、严格采挖采集林木审批和使用林地审核制度

除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审批采挖和采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大树木和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重点公益林区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活体树木;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古大珍稀树木生长地,确实无法避开的要就近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以异地保护。各类工程建设必需使用林地的,要按审批权限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严格按审核同意书地点、面积、范围依法使用林地。

五、加大珍稀树木的培育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技研发,加快基地建设,不断扩大珍稀林木栽种面积。同时,要鼓励育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大力培育本地最适宜生长的珍稀树木资源。在今后的抚育和采伐(集)中,对人工培育的成片珍稀树木,将放宽条件,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在各种绿化工程中,要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珍稀树木;在义务植树、四旁植树中,按适地适树原则尽可能栽植本地珍稀树木。

六、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毁坏古大珍稀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违法的行为

各县、特区、区要抓紧对本地古大珍稀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建立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发现毁坏古大珍稀树木、乱采滥挖古大珍稀树木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集中各部门的力量,切实把古大珍稀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http://www.gzlps.gov.cn/art/2012/4/6/art_21773_2962.html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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