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2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排,为明确市政府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特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机构未发生调整的单位和部门,原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变。

二、原市经贸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首批市属国有企业(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六盘水市水务公司、六盘水市开发投资公司、六盘水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水城汽车运输公司),由新组建的市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三、原市粮食局、原市商务局、原市招商引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商务粮食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四、原市经贸委和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经信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五、原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六、原市交通局、市客管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七、原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农机服务中心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农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八、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后明确。今后需要调整或需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由市政府明确。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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