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住房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住房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住房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东南州城镇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这是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按照《行动计划》明确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目标考核,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州住房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住房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十大行动计划”之四
黔东南州城镇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
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近期突出抓好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为全面抓好全州住房保障工作,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加速全州城镇化进程,特制定《黔东南州城镇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黔东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主基调和突出实施“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三大战略重点的工作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持把住房保障工作与加快推进城镇化、加快推进工业化、加快推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相结合,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促进民生改善,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全州住房保障体系,加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投入,强化土地调控,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经营,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着力扩大保障覆盖面,推进全州城镇化进程。
坚持规划统筹,突出重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镇、园区、安置新区建设和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统筹推进,加快建设。同时,要把推进城市扩容和加快园区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着力解决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群众安置住房建设问题,着力解决城镇新就业职工住房保障问题,加快推进“村中村”改造。
坚持政策统筹,以人为本。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旧城区、新区、工业园区的保障、安置对象及家庭的不同需求,实施针对性、差别化的分类住房保障、安置政策,为保障、安置对象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更加全面的公共服务、更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三)主要目标
1.住房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加快推进全州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轨,逐步建立覆盖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安置新区和集镇的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安置优惠政策。三年内,力争将全州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家庭总数的20%。
2.住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三年内,力争建设保障性住房10.6万套,力争完成60个“城中村”改造,加快建成一批公共设施较为完善、公共服务基本覆盖、工作生活条件较为便利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和安置新区。
3.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完善。继续实施“有补贴发放、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有市场”工作目标,建立满足不同收入群体、不同住房需求、不同保障对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方式。
二、主要工作和重点任务
(一)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闲置开发用地清理力度,有序加快城镇开发用地出让,加快商品住房开发,进一步改善房源结构,切实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三年内,全州力争新增60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面积,其中,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二)抓好保障房、安置房配建。强化安置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在开发用地出让条件中的设置,努力改善保障对象和安置对象的居住环境。三年内,全州力争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安置性住房、保障性住房达到20万平方米。
(三)抓好新就业职工住房保障。通过支持大企业自建、支持中小企业共建、政府组织统建等方式,抓好主要针对城镇、园区新就业职工,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保障房小区建设。三年内,全州力争完成100万平方米以上。
(四)着力抓好职工周转房建设。逐步把乡镇干部、教师、医务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加快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职工周转房建设。三年内,全州力争建设职工周转房30万平方米以上。
(五)大力推进安置周转房建设。着力抓好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安置周转房建设,为推进城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创造条件,迅速推进城市扩容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内,力争建成城镇安置周转房200万平方米。
(六)全面推进集中安置小区建设。在加快建设安置周转房,解决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安置群众的临时、周转性住房的基础上,全面抓好城市集中安置小区的开发建设,尽快为安置群众提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更为完善的居住条件。三年内,全州力争开发建设200万平方米安置小区。
(七)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以城市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农垦棚户区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三年内,全州力争完成200万平方米的改造计划。
三、推进措施
(一)扩大城镇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1.将城镇住房保障收入线逐步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2.将城镇新参加工作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3.将园区企业劳动协议满半年以上的职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4.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制定满足不同群体住房保障需求的公租房建筑面积标准;5.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租售政策;6.加强选址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小区选址在公共设施较为完善,交通、生活较为便利的区域;7.加强政策监管,确保全州城镇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协调推进。
(二)大幅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支出。在确保计划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城镇集中安置小区建设、园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共支出规模,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滚动使用,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三年内,各县市区力争实现园区务工人员住房保证率达到50%以上,力争实现规划区内的农村家庭的集中安置率达到50%以上。
(三)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和安置小区建设。在园区:1.支持园区大型企业开发建设公租房小区;2.引导园区企业参与共建公租房小区;3.鼓励开发企业在园区开发经营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职工住房小区;4.鼓励开发企业采取BT方式建设园区保障性住房。在城市:1.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一是采取限回购价、限建筑面积、限套数的土地出让方式配套建设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二是采取限定售价的土地出让方式配套建设限价商品房,三是采取无偿配套建设安置小区的方式实施大型房地产项目开发;2.鼓励开发企业按照路网围合为单元,实施旧城区安置改造,支持开发企业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快取消宅基地安置方式;3.规范和引导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职工公寓。
(四)制定有利于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政策。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并在住建(房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政策监管和义务指导机构,加强对政府指定征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管,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一致性。二是各县市要按照“一套集中安置住房”、“一处商业经营铺面”、“一个公益性就业岗位”、“一名家庭成员享受社保”的基本要求和不降低被安置家庭生活质量的安置原则,尽快制定城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相关鼓励政策,取消宅基地安置方式,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的城镇集中安置工作新局面。三是在实施“城中村”集中安置中,经营性安置房产优先考虑交由村级组织统一经营,强化业态管理,实施规模经营,切实提高商业铺面效益。四是鼓励村级组织利用村级集体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期下,建设农民工公寓,交由县级房管部门代为统一组织租赁。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县市住建(房产)部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工作督查,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二)实行责任追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每年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加以落实,确保政策快速配套到位,任务快速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月调度工作进度,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对工作不力的县市,由州政府督查室实施督办,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责任目标完成任务的县市,州人民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问责,同时对支持配合不到位、不作为的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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