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函〔2015〕189号
颁布日期:2015-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5〕1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黔东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州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二)编制或者修改全州性的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等;

(四)全州性的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旅游景区景点、民族文化村寨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或者修改;

(五)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

(六)全州性有关公共事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

(七)州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企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

(八)制定或者修改全州性的改革开放重大政策;

(九)制定或者修改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住房保障、地方金融、物价调整、扶贫开发、食品药品安全等全州性的重大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指示或者规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由州人民政府提出草案或者建议的重大事项;

(十三)依法需要州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州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业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的确定和起草

第五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其他州级国家机关;

(三)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

第六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人员和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目录。特殊情况也可临时提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一些事项需要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通过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

第八条州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决定是否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九条超过总数二分之一的州人大代表或者州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超过总数二分之一的州人大常委会委员或者州政协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作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条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承办。承办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起草机构或人员应当经过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起草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决策承办机构反馈。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不同意见的,由承办机构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承办机构在报送决策草案时要说明情况。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基层群众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涉及某行业或某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该行业或领域内较为普遍地征求意见。决策承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组织进行民意调查或者组织讨论,引导公众更广泛地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如下事项:

(一)决策内容;

(二)主要依据、制定理由和情况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及时限;

(四)其他应公布事项。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并形成是否予以采纳的书面意见;要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公布,不采纳的要做适当说明。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范围及听证程序按照《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黔东南府发〔2009〕66号)执行。

书面征求意见、基层群众座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应按照公正、可操作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参与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基层群众座谈会和民主协商会代表应在一定辖区内基层各组织中随机抽取,经本人同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专业论证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内专家或学者从专业的角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科学性论证。

第十八条专业论证可以采取专家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论证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论证等形式进行论证,并提供相关论证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应选择专业水平高、讲诚信的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另行制订。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决策承办机构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指定州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办,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它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坚持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一致;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目的是否一致;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的显性风险和潜在的风险;

(五)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等;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中、长期利益及短期利益;

(七)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时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其中第(五)项评估按照《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黔东南党发〔2013〕2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指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四)采取科学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五)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承办机构向州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和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争议意见协调情况;

(五)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七)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八)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九)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十一)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承办机构提交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在提请州人民政府审议前10个工作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及相关资料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承办机构补齐材料。

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单位应当在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二十九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提交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一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采取书面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实地调查研究;

(二)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三)书面征求意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四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州人民政府审议。

第三十五条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时,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参会时有效;特别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会有效。

第三十七条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三)专业(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准备会议材料时应当将本规定附件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表作为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应当在会前5日内告知参会人员,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集体讨论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情况作汇报,并回答参会人员提出的与决策相关的问题。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会议应当记录每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制作会议纪要。州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四十条经集体讨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州长签发。经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得实施。

经集体讨论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州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集体讨论。

经集体讨论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超过1年期限,决策草案自动废止。经集体讨论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组织再次讨论,并形成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不应公开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决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四十三条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目标,落实执行措施,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四条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州人民政府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七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州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州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六条执行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提起、决策过程、决策实施等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备查。

第九章决策执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进行决策执行监督,负责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能的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州长和分管副州长。

第四十九条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人民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州人民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州人民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书面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十章后评估

第五十一条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由州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州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或者州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建议。州人民政府审定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在15日内启动后评估机制;认为没有必要的,在15日内书面告知建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三条后评估机构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并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后评估机构在启动后评估机制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可以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中止执行,州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部门。

第五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实施的成本与产生效益分析;

(三)产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长远影响;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后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后评估方法;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州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应及时作出对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启动。

第五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决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听取意见或者未如实将听取意见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五)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六)执行不力,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

(七)执行效果不好未及时报告,致使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告诫;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当年奖金;

(五)通报批评;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听取意见或者未如实将听取意见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奖金、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作出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以及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法依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十二条对决策执行单位执行不力,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法依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十三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组织应当以诚信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尽职履行合同约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可以解除合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进行约谈、降低信用等级、撤销政府赋予的荣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六十六条决策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复核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十九条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对不及时决策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的重大行政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

第七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前工作流程表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法治化水平,确保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是指依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州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作出的以下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实施后开展第三方评估:

(一)全州性的各类规划的实施,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等。

(二)全州性的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旅游景区景点、民族文化村寨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

(四)全州性有关公共事业收费标准的实施。

(五)州人民政府跨年度的重大投资、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企改革改制等重大事项。

(六)全州性的改革开放重大政策。

(七)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住房保障、地方金融、物价调整、扶贫开发等全州性的重大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或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涉及国家秘密的决策事项,以及属于年度内完成或者阶段性工作的决策事项无须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启动时间为:第三条第(一)项在规划中期启动,第(五)项自决策实施后6个月开展,其余事项自实施1年后启动。州人民政府可以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法律变化相机启动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评估组织机构)组织,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度需要进行决策实施后第三方评估的事项及其各自需要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报名的中介机构、人员资质以及其评估方案择优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评估服务内容、评估方法、费用和有关保密义务等内容,其第三方提供的评估方案主要内容应当作为合同条款。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服务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从事相关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监理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三)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内容包括:

(一)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实施的成本与产生效益分析;

(三)产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长远影响;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五)决策是否需要中止、修改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州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积极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为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第十条评估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从事评估活动,并遵守有关保密义务及相关职业准则。

评估实施机构完成工作事项后应当出具规范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除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评估过程、依据和方法,评估日期,评估人员及机构签章等内容。

第十一条评估实施机构的评估报告只能向州人民政府提交并同时移交齐全完整的档案资料,不能私下保留。报告中的内容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

第十二条评估实施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认为决策适当,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的,评估组织机构应当汇总上报州人民政府备查。

第十三条第三方评估报告将作为州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予以修订、中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实施机构违反评估委托合同、以及违反保密条款规定的,评估组织机构可以中止合同或者不予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违反保密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评估实施机构及其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州人民政府可以向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有关资质或者从业资格及相关处罚的建议。

第十六条全州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对于第三方评估工作不积极支持、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予以约谈,严重影响工作的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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