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81号
颁布日期:2012-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不断显现,已成为当前影响我州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调处责任,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为切实做好我州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事关我州林区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是为民排忧解难的民心工程,是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基础工程,是抓好当前信访和维稳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识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形势和调处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牢固树立攻坚克难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各县(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市)长为副组长,林业、民政、国土资源、信访、公安、司法、档案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责任范围内林木林地纠纷案件调处工作方案,研究部署重大林木林地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督促指导下级林木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林木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林区和谐稳定,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健全机构,强化队伍,为加快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构的建立健全、编制人员的落实,事关调处工作的成效,也体现各级政府对调处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调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已明确落实机构、编制的县(市),要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还未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构的县(市),要在2012年5月底前确保完成机构建立、落实编制、配齐人员、配备交通和办公工具、落实经费,保证调处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各乡(镇)要明确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小组人员不少于2-3人,专门负责辖区内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州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调处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调处人员法规政策、调处技能、档案收集管理等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调处人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为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力加快推进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处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各级的职责是:凡在村范围内的组与组、组与村民、村民与村民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要将调查情况和调解意见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处。组与村民、村民与村民的纠纷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组与组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调查情况和调解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调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凡本乡(镇)范围的村与村、村与村民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处,村民与村纠纷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裁决。村与村调解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情况和调解意见书面报县市人民政府调处,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凡县(市)内跨乡(镇)的林权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县(市)调处办组织调处。县际之间的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报州调处办组织调处。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组织调处,凡不及时组织调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不履行调处职责,不认真调查核实,不签署调查情况和调解意见的上一级将不予受理。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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