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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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发〔201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州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确保按时完成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障性住房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增加投资,促进经济增长问题,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和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必须充分认识并采取坚定措施,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及时供应土地。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我州各县(市)明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在2011年2月底前将土地划拨到位,确保明年工程项目按时开工。
(三)落实配套资金。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足额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配套廉租住房建设,实行“租赁并举”的地方,出售收入在提取部分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用。
(四)按时完成建设任务。2007—2009年省安排我州9932套建设任务,没有竣工的要加快进度,2010年项目13967套未实质性开工的县(市)必须在年底前实施基础施工,2011年6月30日之前全面竣工。并作好2011年项目开工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
(五)编制规划搞好项目储备。各县市要在今年底编制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除廉租住房项目外,还要编制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积极向国家申请资金补助。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优化廉租住房设计,力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印发廉租住房户型图,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参照。
(二)严格施工图纸审查,严把技术质量关。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图必须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施工,防止出现设计违规和质量问题。
(三)严格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的各个环节,落实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项目法人制,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四)廉租住房建设的设计、勘察、建设、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决不能出现“豆腐渣”工程。
(五)工程项目竣工在完成审计决算等手续后要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入住。
三、规范租售对象审查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租赁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租售结果公平、公正。
(二)实行“租售并举,以售为主”的县(市),必须确保一定的出租比例,防止出现100%出售廉租房的情况,对最困难家庭应实行实物配租。
(三)参与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民政、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切实负责,真正做到“三审核、两公示”。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各县市要尽快按照《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指导意见》(黔建保发〔2010〕167号)的规定,根据各地的保障对象、建设任务数等,在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收入线的1.0—1.5倍范围内合理确定。未出台的县、市要在年底前出台,没有调整到位的县也要在年底前调整到位,确保覆盖面。
(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到2010年底前,完成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的低收入家庭。
四、加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一)各县(市)必须在12月30日前将所有应保障对象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发放租赁补贴。
(二)未完成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状发放任务数的县(市),必须在年底完成发放任务数。
(三)各县(市)在扩大保障范围,完成租赁补贴发放任务的同时,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提高发放补助标准,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困难。
(四)加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信息录入,确保按时录入完毕,建立规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
(五)合理使用好租赁补贴节余资金。各县(市)要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文件精神,将租赁补贴节余资金用于购买普通住房作为廉租房(既可购买旧房也可购新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五、强化责任,认真落实管理和服务
(一)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县(市)人民政府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职责。
(二)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编制好项目,启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中等偏下“夹心层”家庭住房困难。
(三)抓好组织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
(四)强化廉租住房租售后的产权管理和物业管理。搞好配套服务,明晰出售产权比例,完善物业管理措施和费用,保证廉租住房有效入住和使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廉租住房的监督检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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