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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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州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已逐渐成为成为我州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存在着运转周期长、流动性大、资金体外循环多、销售经营方式多样等特点,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企业的规划许可、土地取得、工程建设预算、开工时间、完工验收等信息,税源管理很难到位。因此,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监控体系,更好地实施税收征管,控制和减少房地产业税收流失。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冯仕文同志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先佳同志任副组长,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发改委、州城乡规划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工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税局,各成员单位要做到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检查和指导全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综合治税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工作例会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以及应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会商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协税护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解决综合治税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房地产管理相关部门应按时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开发项目信息(附件:《房地产审批(备案)情况传递单》)
⑴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项目批准文件。
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已备案的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施工图预算及材料分析、外来建筑企业资料及城市拆迁情况等信息资料。
⑶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和房产交易情况。
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及其地址、受让方及其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
⑸规划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统计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筑面积等信息资料。
⑹工商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20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并与同级国税、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鉴于黔东南州国税局不属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州级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工作由凯里市国税局负责。
2.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拟订《黔东南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负责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并将征管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3.凡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其它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名单及税收违法情况向相关成员单位反馈,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暂停该纳税人所有申请事项的行政审批及备案材料核实等工作。
四、建立考核激励制度
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涉税信息,导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房地产审批(备案)情况传递单
附件:
房地产项目审批(备案)情况传递表
传递单位(公章):
传递时间:
传递内容:
传递审批意见(是否同意传递):
经办人:负责人:
接收时间:
接收内容:
接收人员:
接受单位(公章):
接收单位处理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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