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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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技术人员
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黔西南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城乡居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展城乡经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是指城乡居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加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在乡镇(办)、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资源、农业环境保护、农房建筑)、财会、经营管理、特种技艺等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广大从业城乡居民,均可申请评定城乡居民技术职称。
第二条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等级为四级:城乡居民技术员、城乡居民助理技师、城乡居民技师、城乡居民高级技师。城乡居民技术职称分为16个专业:农技、畜牧、水产、农机、林业、能源、水利、加工、农经、环保、水保、财会、多经、工艺、建筑、经营管理。根据城乡居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申报相应的专业职称。
第三条评定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能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从事专业工作资历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参加评审技术职称的城乡居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和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服务。
第四条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技术员、城乡居民助理技师、城乡居民技师由各县(市)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城乡居民高级技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申报人员情况确定时间次数。
评委会组成原则:评委会一般由11—17人组成,初级职称评委会成员,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50%以上,并有相关部门的行政领导1—3人参加;高(中)级职称评委会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三分之一以上,并有相关部门行政领导3—5人参加。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持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根据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行业)评议组。评委会任期三年。
各级评委会应依托就业培训服务平台,提高城乡居民的技能水平后,再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第五条申报对象。
1.凡从事种植、养殖、营销的人员和有技术专长的能手,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城乡居民技术职称。
2.已具有原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的在岗城乡居民技术人员,其学历、资历、业务技能符合晋升条件的,均可申报上一档次城乡居民技术职称。
3.获得“绿色证书”的城乡居民青年,各类科技推广示范户和专业生产示范户中的骨干,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
4.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取得突出成绩的村组干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回乡青年或退伍军人。
5.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村干部,在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同时,仍可自愿申报晋升城乡居民技术职称。
6.国家正式职工不得申报城乡居民技术职称。
第六条评审条件。
参照《贵州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暂行办法》(黔人职〔1996〕第70号)执行,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取得资格后的待遇。
取得初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纳入本县(市)农村实用人才库,在生产信息、劳务信息、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获得高级城乡居民技师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城乡居民技师一次性奖励500元,获得城乡居民助理技师一次性奖励300元,获得城乡居民技术员一次性奖励100元。高级城乡居民技师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开支,城乡居民技师、城乡居民助理技师、城乡居民技术员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级、顶效开发区财政开支。
第八条证书颁发。
获得城乡居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技术职称证书》。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1.获得技术职称的城乡居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1)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城乡居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2)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城乡居民技术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2.获得技术职称的城乡居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条获得城乡居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不涉及聘用、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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