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3〕115号
颁布日期:2013-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证其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兴义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台站、全向信标台、通信台站等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兴义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即兴义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二章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四条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

第五条航向台位于跑道南端距16号跑道末端350米,天线阵西侧(垂直于跑道中心延长线)120米处;下滑台位于跑道北端东侧,距跑道中心线120米,距跑道入口内撤距离285米。

第六条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120米的范围。

第七条禁止在航向台保护区内或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保护区内杂草高度超过0.5米;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

(二)在天线阵前方±10°,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三)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保护区。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五)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八)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

第三章全向信标台(DVOR/DME)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八条全向信标台位于机场跑道南端,距跑道中心2363米。

第九条禁止在以全向信标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100米以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半径100米-300米之间修建的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5°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修建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2.5º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5°垂直张角。

(二)半径50米以内种植树木;半径50米-100米(300米)之间种植成片的树木及高于地网水平面4米的单棵大树;半径150米-300米之间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垂直张角;300米以外种植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40垂直张。

(三)半径100米以内设置金属栅栏和拉线;半径100米-200米之间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0.5°垂直张角;半径2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栅栏和拉线其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1.5°垂直张角。

(四)半径100米以内设置架空金属线缆(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半径100米-300米之间设置的金属线缆其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设置的金属线缆其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3°垂直张角。

(五)半径100米以内新建交通流量大的公路。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KW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KW的广播电台。

(七)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m以内设置11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KV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KV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八)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KW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九)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条机场通信塔台位于停机坪西侧。

第十一条禁止在以机场通信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五章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二条兴义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该保护区域为长方形。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心线分别沿着西北方向到跑道西北端的距离再增加500米,东南方向延伸1700米,总长为50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心级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如下图所示:

第六章兴义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三条兴义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保护航空器上升下降过程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兴义机场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两个半圆和一个长方形合成。西北部的半圆以跑道西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3公里,东南部的半圆以跑道东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3公里。长方形位于两个半圆之间,长度为26公里,宽度为2.8公里。如下图所示:

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地理位置示意图:

第六章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四条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黔西南分局(以下简称州无线电管理局)是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州无线电管理局、兴义机场应当开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其条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州无线电管理局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安全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征求兴义机场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兴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建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以及其他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项目,不得影响兴义机场电磁环境。

第十八条州、(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兴义机场电磁环境的,应当征求州无线电管理局和兴义机场的意见。

第十九条州无线电管理局和兴义机场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其他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避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和破坏。

第二十条州无线电管理局、兴义机场应当依法制定兴义机场电磁环境干扰应急预案。

兴义机场民用航空无线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州无线电管理局、兴义机场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兴义机场民用航空无线频率受到干扰时,兴义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机场系统内部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保证民航飞行安全;涉及机场系统外部的有害干扰,应当及时向州无线电管理局报告。

州无线电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其他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报州无线电管理局备案,确保不会对兴义机场民用航空无线频率造成干扰。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州无线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兴义机场民用航空无线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兴义机场会同州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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