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信用乡(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信用乡(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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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信用乡(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信用乡(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信用乡(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乡(镇)评定以信用村创建、信用农户评定、农村信用管理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全州各乡(镇)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乡(镇)评定遵循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评价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信用乡(镇)评定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分值计算进行评定。
第五条评定对象为黔西南州各乡(镇)。
第六条信用乡(镇)由州人民银行、财政、人社、农业、扶贫、公安、计生、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省联社驻州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报黔西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定。
第二章信用乡(镇)评定
第七条信用乡(镇)评定条件。
(一)信用乡(镇)的评定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二)辖内60%以上(含)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三)乡(镇)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2%,近二年来新发放贷款的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
(四)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乡(镇)建设列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村委会、驻村干部创建信用乡(镇)的职责,并把创建信用乡(镇)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制定创建信用乡(镇)的措施、方案,积极研究创建信用乡(镇)工作,解决创建工作存在问题;积极协助金融机构落实贷款债权,清收不良贷款;乡(镇)党政部门无悬空或逃废银行、信用社的债务行为,党政干部职工无拖欠贷款本息行为。
(五)信用乡(镇)考核分值达80分(含)以上。
第八条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由乡(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报,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黔西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九条信用乡(镇)考核分值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1.成立创建信用乡(镇)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金融工作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指导、部署、协调本辖区内的创建活动,积极推动本辖区创建信用乡镇工作。(5分)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明确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企业、村委会、驻村干部创建信用乡(镇)职责,并把创建信用乡(镇)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5分)
(二)信用建设(40分)。
1.参评乡(镇)完成所辖村信用评定工作,信用农户比例不低于60%。(10分)
2.参评乡(镇)信用农户、信用村比例不断提高,未出现下滑情况。(5分)
3.参评乡(镇)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乡(镇)、村干部无拖欠贷款,乡(镇)无非法集资、非法借贷行为。(10分)
4.重视金融工作,协调好银农、银政关系,帮助金融部门解决矛盾、处理纠纷。支持金融系统依法自主经营,不搞行政干预。(5分)
5.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协调解决好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偿债困难,引导农户、经济组织守信经营,做好与银行沟通联系工作。积极开展辖内信用农户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督促农户归还不良贷款本息。(5分)
6.认真组织各部门清理整顿金融“三乱”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5分)
(三)社会环境(30分)。
1.参评乡(镇)创建期内社会治安情况良好,无恶性治安案件发生,发案率无上升。(10分)
2.参评乡(镇)创建期内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良好。(10分)
3.参评乡(镇)创建期内农户合理反映诉求,无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10分)
(四)经济发展(10分)。
1.参评乡(镇)人均农业产值年增长率高于10%。(5分)
2.参评乡(镇)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高于10%。(5分)
(五)宣传教育(10分)。
1.积极开展信用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信用知识,提高社会信用意识。营造创建环境,创建工作深入人心。(5分)
2.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组织乡(镇)各部门、村负责人、农户学习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及风险防范等知识,每年举办学习班不少于2次。(5分)
第三章信用乡(镇)、信用村管理
第十条评定信用乡(镇)后,由所在地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信用乡(镇)评定资料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乡(镇)档案。
(一)信用乡(镇)的评定报告。包括:行政村总数、评定信用村数量及占比,评定信用乡(镇)的相关指标情况。
(二)乡(镇)帮助金融机构、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
(三)《黔西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乡(镇)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四)乡(镇)单位在金融机构开户存款清册。
(五)州、县、乡(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信用乡(镇)每三年进行复评,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黔西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信用乡(镇)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定结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对被评为信用乡(镇)的乡(镇)农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信贷优惠政策,优先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扶贫资金支持及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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