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铜仁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自律意识,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是指铜仁市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的各种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定级。对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程序

第四条成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环保、发改、工信、金融、财政、安监、工商、国土、水务、银监、质监、住建、广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在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前书面告知被评价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按照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核实: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

(四)评价: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价标准对被评价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评价。

(五)公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企业申报情况、拟评等级,公示期为10日。

(六)发布:铜仁市人民政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行文,对诚信企业进行授牌。

第三章评价等级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每一年进行一次,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判计分,设诚信企业、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四级。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一)诚信企业评价分值不低于90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并授牌,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企业和法人评定先进时,优先推荐或考虑。

2.在企业上市审核、环境科技项目立项时享受优惠政策。

3.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企业能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及时纠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免于或减轻处罚。

4.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二)守信企业评价分值不低于70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企业和法人评定先进时,如满足诚信企业之后还剩名额,可以推荐或考虑。

2.在企业上市审核、环境科技项目立项时享受优惠政策。

3.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三)警示企业评价分值不低于50分,应当受到以下限制:

1.全市通报批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现场检查、指导频次,帮助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2.取消企业和法人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

3.金融机构不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

(四)失信企业50分以下,应当受到以下约束: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治理,加大现场检查、指导频次,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2.取消企业和法人评优、评奖等评先资格。

3.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4.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七条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扣分情况详见《铜仁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第五章责任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铜仁市人民政府对诚信企业进行授牌,对警示企业和失信企业全市通报,对失信企业所在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工作约谈。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铜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铜府发〔2014〕22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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