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铜府发〔2014〕34号

铜仁市碧江区、松桃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管委会,铜仁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人民政府,湘西自治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已经铜仁市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安全工作,严格规范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确保铜仁凤凰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微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区域包含了机场电磁环境重点保护区:仪表着陆系统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标准和非航空导航设备与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兼容的标准。

第四条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铜仁凤凰机场应当按规定职责,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纳入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涉及对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批准规划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严格审查,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论证后审批,以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拆建(拆除)、改(扩)建,必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论证,确定对电磁环境无影响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防止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恶化。

第七条铜仁凤凰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铜仁凤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八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第九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执行。

第三章机场电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条仪表着陆系统台站(ILS)电磁环境管理

(一)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

(二)航向天线阵位于跑道北端中心延长线上,距跑道北端250米处,坐标为东经109°19′03″,北纬27°53′33″;下滑台位于跑道南端西侧,下滑天线距跑道中心线垂直距离为120米,坐标为东经109°18′12″,北纬27°52′49″。

(三)航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四)航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航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第6.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1986)第4.1条执行。

(五)下滑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240米的范围。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如下图所示。

图中:D—天线至跑道着陆端的距离,m;

U—60m;

V—天线至跑道中心线的距离,m;

W—30m;

X—120m;

Y—360m或距离D(以大者为准);

L—900m或至机场边界或至平滑地面的终止点(以小者为准)。

(六)下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下滑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第7.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1986)第4.2条执行。

第十一条全向信标台(DVOR/DME)电磁环境管理

(一)全向信标台位于跑道南侧距跑道西南端1210米,偏东南15米处。坐标为东经109°17′38″,北纬27°52′10″。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二)全向信标台(DVOR/DME)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全向信标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遵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第9.4及10.3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1986)第5.7及6.7条执行。

第十二条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塔台)电磁环境管理

(一)机场通信塔台设置位于停机坪西侧。

(二)通信塔台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1.禁止在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生产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2.禁止在半径10000米以内设置1KW及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3.禁止在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下的电视、调频广播电台。

4.禁止在半径300米以内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及以上公里。

5.禁止在半径200米内架设110KV高压输电线;半径250米内架设220—330KV高压输电线;半径300米内架设500KV高压输电线。

第十三条卫星地球站电磁环境管理

(一)机场卫星地球站设置位于停机坪西侧,紧邻塔台东北侧。

(二)卫星地球站场地及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地球站要求天线正前方(东南方向)地势应开阔,天线前方净空区内不应有树木、烟囱、水塔、建筑物、金属反射物、架空电力线电线杆等障碍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应按规定向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铜仁分局和湘西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批准后,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五条在铜仁凤凰机场航空无线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影响机场航空无线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应当及时报告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铜仁分局或湘西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按紧急预案采取行动。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铜仁分局和湘西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铜仁机场分公司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可能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其中包括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遮蔽原则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民航贵州省监管局制定出台的《贵州省内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查审批程序》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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