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导则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导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铜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导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铜仁市农村集中建房工作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集中建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美丽和谐新农村并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提升和改造为基础平台,以建设“安全适用、功能配套、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节能环保”小康房为基本标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总体要求,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体,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集中建房,改善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进而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步。
第二条农村集中建房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传承保护、突出特色,示范带动、有序推进,领导挂帅、分级负责,区(县)为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集中建房主要内容
第三条选址与规划
3.1将集中建房点选址在公路沿线,以及小城镇、产业园区、景区周边,以解决集中建房户的交通、生活、就业等基本生存条件。集中建房点在公路沿线选址规划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集中建房的,还应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3.2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寨(包括已申报备案的传统村落),在保持并延续原有建筑风貌的基础上,鼓励并引导农户在村内自建房,做大做强老寨。
3.3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城中心城区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原则上不得布局农村集中建房点。同时,要认真编制集中建房点建设规划,杜绝“千遍一律”,确保农村集中建房在规划中建设,在建设中推进。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
4.1农村集中建房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和场地平整)为主要内容。
4.2对外交通连接畅通,村庄路网布局合理。
4.3给排水系统完善,垃圾收运设施配套。
4.4有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和输电线缆配置。
4.5有电话线缆、卫视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配置。
第五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5.1农村集中建房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8个1”工程为主,即:一个小广场、一个农贸市场、一个计生卫生室、一座公共厕所、一个金融服务网点、一个干群连心室、一套健身设备、一套村庄标志标识。
5.2配置农业机械集中存放点,以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公共停车场、库、棚等设施。并充分考虑农户传统生活习惯,在集中建房点配建牲畜集中养殖点。
5.3有需求、有条件的应配置托儿所、幼儿园或小学(学校代培点),以及农家小超市等。
第六条绿化与生态保护
6.1集中建房点要充分绿化,建设绿色家园。
6.2保护树木,严禁乱砍乱伐,保持水土,重点保护好名木古树。
6.3多种能源并举,优先并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6.4做好村庄内传统民居、祠堂和庙宇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6.5加强人畜饮水安全建设,做好湿地和水源地保护。
第七条产业培育发展
每个集中建房点都要积极培育一个以上主导产业和若干个小微企业,以增强新集镇(集中建房点)的发展后劲并提供就业机会,确保建房户能“搬得来、稳得住、能发展”。
第八条集中建房模式
8.1农户参与集中建房可根据实际选择“分宅自建,分宅统建,引资统建”三种主要建房模式。
8.2“分宅自建,分宅统建”是由农户自己建房或由村委会统一建房,建房点主要选择在公路沿线,以及园区、景区周边。
8.3“引资统建”的建房点主要选择在小城镇周边,由小城镇开发带动集中建房点建设。
8.4农村集中建房要根据不同地域条件分类实施,探索撤村入城型(针对城郊村)、产城一体型(针对园区周边村)、合村并点型(针对居住分散村)、旧村完善型(针对传统文化村落)、服务共享型(针对相邻村)、搬迁新建型(针对不宜居住村)等六种集中建设模式。
第三章农村集中建房技术要求
第九条建设规模
鼓励农村集中建房,要做到因地制宜,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建房点建设规模以100户以上为一个居民点,规划区控制面积应在5公倾以上,人口规模需达500人以上。同时,建筑密度需控制在30%左右。
第十条建房要求
10.1农村集中建房点选址要选择在安全地段。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不能选择作为农村集中建房点。
10.2每户房屋建设的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层数以2-4层为宜,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他楼层层高不超过3米,单栋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内。
10.3农房平面设计要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使用舒适,并设置独用卧室、厨房和厕所。建筑物内部空间日照充足,通风采光良好,并满足防灾减灾要求。
10.4农房立面格调宜传承地方文化与民居风格,比例协调,造型简洁,且整体风格相对统一。
10.5农房建设要充分体现绿色环保,坚持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四节”方针。
10.6农村集中建房点新建房屋必须要有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图纸,其建筑结构要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要求。
10.7新建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
11.1集中建房点对外连接道路路面必须硬化,硬化路面宽度按4—6米考虑,道路两侧宜设置排水设施,并实施绿化。
11.2村庄内主干道、次干道、联户路的道路宽度分别按6米、3米、1米左右进行硬化(也可用片石铺地),并对主、次干道实施绿化。
11.3村内尽端式道路(非主干道)应设置不小于6米乘8米的回车场地。
11.4村庄道路与过境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平交时,必须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11.5集中建房点沿公路修建时,其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镇(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场所
12.1小广场:小广场建设规模要适中,面积按不低于人均2平方米考虑,并有一定的绿化和照明设施,且在适当位置配置村务公开与科普宣传栏、阅报栏。
12.2干群连心室(管理用房):不少于50平方米。
12.3计生卫生室:不少于60平方米。
12.4公共厕所:建设标准按照30一50平方米/千人考虑,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12.5健身设备:在广场适当位置配置一套健身器材。
12.6标志标识:在村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场地等显目位置各建立一块村庄标志标识。
12.7农贸市场及小超市: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小超市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12.8金融服务网点:至少有一家金融机构设点。
第十三条给水排水
13.1农村集中建房点要确保集中供水,每人平均每天不宜低于40升,同时要考虑大牲畜用水量。集中供水要计量收费,节约用水。
13.2邻近城镇的建房点,应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到村并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有水源、水量稳定、水质合格的村庄,可通过高位水池及配水管网等设施供水。
13.3集中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13.4集中建房点要注重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量以村庄生活总用水量的70%计算,并预埋好排污管道。
13.5就现目前条件,村庄的污水处理主要有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可采用如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处理;分散式可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简易设施处理。
13.6雨水排放可根据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排水沟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使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
第十四条电力通讯
14.1集中建房点供电实行一户一表制度。
14.2电力线路架空敷设时,与建筑物及构造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应大于2米。
14.3电信线路的布置应避开地质危害地段,应便于架设和检修,宜架设在电力线走向通道的另一侧,防止强弱电的相互干扰。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
15.1生活垃圾(设置垃圾箱)及其它垃圾均要定点、分类收集,并及时转运、集中填埋或焚烧处理。
15.2要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点,中转点位置应选择远离村庄和水源地,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绿化与生态建设
16.1最大限度地提高村庄绿化覆盖率,按林木覆盖率达30%以上进行规划布局。
16.2要多种能源并举,利用太阳能、沼气、生物制气等天然能源和再生能源,减少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
16.3对村庄的河塘、沟渠等水体进行清理和维护,做到水质洁净,水面无漂浮物,以及无蚊蝇等虫害滋生。
第十七条防灾减灾
17.1合理选择集中建房点,切实注重防灾减灾。
17.2修建或完善防洪排涝设施,并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加砌石块护坡或修建挡土墙。
17.3按照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完善防火措施,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并将村庄内公共水塘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第十八条传统文化保护
18.1严格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执行规划紫线规定,保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
18.2切实保护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古树、古井、匾额、招牌等物质要素和传说、典故、音乐、民俗、技艺等非物质要素两大类。
18.3凡邻近传统民居、历史文化公共建筑和传统街巷的新建建筑,其尺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
第四章政策措施配套
第十九条十项政策措施
19.1投入政策。将农村集中建房点优先纳入各地“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实施范围,与六项行动计划配套组装,统筹推进。
19.2土地政策。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进村庄空闲地、闲置地和废弃土地盘活利用,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保障农村集中建房用地。
19.3建房政策。集中建房户建房营业税采取先征收后奖励的原则,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闭路电视入网费和水电入户费减半收取。同时,产权登记机构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4产业政策。集中建房户可享受各级出台的各类优势特色产业扶持政策。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按省里出台的“3个15万”政策优先扶持。
19.5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集中建房农户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创新贷款模式和方式,适当放宽贷款期限,确保必要的贷款额度。
19.6户籍政策。农户在产业园区和中心集镇、旅游集镇集中建房的,户籍实行属地管理,并可根据农户意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19.7惠农政策。集中建房农户不论是否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均可享受迁入地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在原居住地享有的土地承包、计划生育、退耕还林等政策继续执行。
19.8教育政策。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集中建房点农户的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19.9社保政策。集中建房农户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以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
19.10奖励政策。对建新拆旧农户实施奖励,其原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的交易收入,在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融资成本和管理成本后,按50%比例奖励给农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县以该导则为指导,可各自制定农村集中建房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导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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