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5〕88号
颁布日期:201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07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贵州省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包括决策前评估和决策实施后评估。

第四条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他部门参与。

评估主体组建评估小组时,可以根据拟评估的内容事项,邀请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主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决策前评估

第七条下列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起草、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行政区划调整;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七)可能引发生产安全、财政金融、网络舆情等风险,以及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风险的决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八条风险评估应当就决策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定性优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的责任、义务等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程序性评估内容。决策机关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决策,决策方案制定是否按照立项、调查研究、分析依据、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合法性审查、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征求意见、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进行了征求意见和听证,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应当中介评估的事项是否进行了评估;

(四)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如何;

(五)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九条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主体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事项;

(二)组建评估小组;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公开征求意见应在本市的主流媒体及网站上进行,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不应少于五分之四。

第十条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应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决策机关作出最终决策后,应于10日内将决策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同级政法、信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决策实施后评估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具体情况,对重大决策进行后评估,重大决策后评估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后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重大决策承办机构、有关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重大决策承办机构或者决策决定机构提出重大决策后评估建议。决策决定机构审定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在15日内启动后评估机制;认为没有必要的,在15日内告知建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后评估机构应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向重大决策实施部门、相关行业性组织和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并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重大决策实施信息。后评估机构在启动后评估机制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可以及时提请决策机构审定中止执行,决策机构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10日内日通知重大决策实施部门。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后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实施的成本与产生效益分析。

(三)产生的近期效果和可能的长远影响。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后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中重大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重大决策的总体评估,对决策效果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二)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决策机构研究审定,决策机构研究审定后,应及时作出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估主体违反规定应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决策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不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策,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决策评估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