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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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4〕15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遵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精神,参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按照“铁腕治污、不欠新账”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严格环境监管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六个一律”)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通过严查、严处、严管,降低环境风险,消除环境隐患,杜绝发生重大环境保护事件和污染事件,督促企业依法生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守住生态环保底线,确保遵义市成功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重点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火电、钢铁、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
2.检查内容: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要求,重点检查:(1)各县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对2014年度重点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2)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3)燃煤小锅炉、施工场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等工作落实情况;(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遵义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水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化工、造纸、酿造、制药、矿产开发与利用、煤矿采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检查内容:(1)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2011-2015)》(环发〔2012〕58号)的工业污染废水治理和监管项目;(2)化工、造纸、制药、酿造、煤矿采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内的污染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电解锰、铅酸蓄电池、汞加工回收、电解铝、铅锌冶炼、氧化铝等涉重行业。
2.检查内容:严格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1)“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2)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及重金属自测和监督性监测执行情况;(3)尾矿库整治、地下水监控井及地下水质监测情况;(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依据,重点检查:(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等规范化管理情况;(2)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五)核与辐射安全
1.检查对象: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严格按照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重点检查:(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使用、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移审批备案、辐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开展及整改落实情况;(3)遵义市移动放射源探伤单位(移动Ⅱ类放射源)、固定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和外省、市进入我市放射源使用按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4)闲置放射源是否规定处置情况;(5)辐射工作人员执证上岗及个人剂量档案建立情况;(6)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情况;(7)含放射性尾矿库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8)电磁辐射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
1.检查对象:新、改、扩建项目。
2.检查内容:(1)环评手续办理情况;(2)项目建设与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性情况;(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4)试生产及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能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七)工业园区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2.检查内容:(1)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2)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3)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公共工业渣场规划选址、建设及运行情况。
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八)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及进出城主干道沿线污染防控
1.检查对象: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的“黑烟囱”、刺激性气味敏感源、“黑水”、“黄水”等水污染源。
2.检查内容:(1)污染源企业证照手续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3)污染问题处理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九)污染源自动监控
1.检查对象:国控重点污染源
2.检查内容:(1)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3)自控监控数据传输情况;(4)有效性审核工作完成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检查安排
环保大检查时间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市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任务的落实,辖区企业、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行动,及时部署,在认真学习传达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各地具体工作计划,做到将任务分解到镇(乡),责任落实到部门,督促检查细化到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一是存在环境突出问题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15日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二是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根据辖区环境监督管理网格化责任块划分,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检查对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完善、落实整改方案;三是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环境档案信息表和工作台账,并定期检查调度。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分类治理,逐一处置,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查到位。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治理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
(四)督导总结阶段(2015年7月1日至8月25日)。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明查暗访、现场监测等方式,对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督导,并向当地政府反馈督导情况,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5年8月2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四、相关要求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具体由市“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做好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备精干力量,扎实有效完成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各地部门要把打击违法排污作为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重点,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信息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三)注重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大检查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既要挖掘和推出一批正面典型,弘扬正气;也要大胆揭露和曝光一批反面典型,鞭策后进,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联合、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共同部署推进大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工能委、公安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充分发挥环境执法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五)严格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小结;每月3日前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邹启忠;联系电话/传真:23145066),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厅。
【附件】:遵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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