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4日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4〕8号),设立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住建局承担的房屋产权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宏观引导和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处理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征收补尝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交易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对全市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九)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后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十)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图文件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制订城市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订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整合、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督查、安全、会务、档案、机要、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议案提案承办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服务、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党建扶贫和工、青、妇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人事工资、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干部考核和任免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考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遵义市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参与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住房、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住房、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上岗培训。

(三)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和咨询解释,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查处违反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普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普法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各项规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各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财务统计和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五)综合协调科(市重点工程项目办公室)。

负责全市住建系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全市住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已编制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负责由我局实施的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参与中心城区列入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统计、汇总、调度和评审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房地产业科(市危房鉴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房地产市场调研,房地产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收集房地产市场运行相关数据,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分析,提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及措施;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备案和交付备案管理;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企业进行资质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科(市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抗震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实施本市建筑业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指导建筑行业的体制改革;负责建筑施工和建设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安全监督等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管理;组织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动态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业监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发展;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动态监督;受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八)住房保障和改革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拟定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中心城区出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收益额,核发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级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具体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市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理公房出售、职工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兑现审批;核发房改房《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负责市直机关、市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理住房资金使用和审查、审批手续,监督委托银行办理住房资金存款业务和各种支付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九)商品房管理科。

负责商品房的预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负责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的建立和新建商品房预测绘成果的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的组织管理;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销)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协调、指导房屋产权产籍相关工作和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十)城乡建设管理科(风景名胜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的统计和年报;参与城镇规划编制、报批、实施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城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城镇的规划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城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城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规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拟订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申报工作;指导建设领域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建筑科技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推广、认证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批、资质延续和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使用,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收缴、审批和拨付使用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

(二)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市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房屋产权登记职责和机构调整按照省的统一安排部署适时进行移交。

(三)市房屋产权登记处成建制划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四)所属其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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