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5〕66号
颁布日期:2015-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5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章公文拟制

第四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五条办公室拟稿工作实行“谁主办,谁拟稿,谁负责”的原则。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部门代拟外一律由承办科室起草。文件送签稿统一使用“遵义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拟稿科室要按要求填写拟稿单位、拟稿人、核稿人、是否信息公开、主送和抄送机关、使用文种、印制份数、缓急程度、涉密文件要标注密级等内容。

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达准确、文字精练。

(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五)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七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由起草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是否有必要,行文依据是否充分。严格控制各部门要求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抵触,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类公文的审核、签发:

(一)以市政府(遵府发、遵府令、遵府任、遵府呈、遵府函、遵府通)及市政府办公室(遵府办发)名义发文,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送分管文秘工作的领导、秘书长审核签字,然后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其中,以“遵府令”、“遵府任”、“遵府呈”行文,由市长签发;在市长出国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签发时,以“遵府呈”行文,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遵府发”、“遵府通”、“遵府函”行文,可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以“遵府办发”行文,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市长签发。

(二)以“情况通报”、“遵府办呈”、“遵府办函”、“办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便函”等名义发文,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按程序签发。其中:以“情况通报”、“市政府便函”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市长有关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遵府办呈”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常务副秘书长签发;以“遵府办函”、“办发”、“市政府办便函”及其他市政府办对外联系工作公文,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成立各种领导小组或临时性机构,以“遵府办函”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讲话文稿,以“情况通报”名义发文。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一科起草,科室负责人把关,分管文秘工作的领导、秘书长审核签字,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把关,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由分管市长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起草,科室负责人把关,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纪要由人教科起草,科室负责人把关,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四)由相关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拟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拟文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后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意书,并报市政府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拟文部门向承办科室提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会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开发布,同时由相关承办科室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市长的重要文稿由市政府研究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别承担,配合完成,并分别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秘书长审核把关。

(六)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专项工作会议需邀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讲话的,由会议承办科室认真起草领导讲话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送受邀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对上级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会并作汇报发言的,由对口该专项工作的科室认真起草汇报发言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七)内部明传电报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以《遵义市发电》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签字,由市长签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发电》由分管秘书长审核签字,分管市长签发;重大事项须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由市长签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电》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

(八)人大代表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签发。建议提案办理科负责编号发文。

(九)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年、月、日);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市政府督查工作各类公文及签发:

市政府督查工作使用的文种为:“遵府督、督查专报、督查情况、遵府督函”。其中:以“遵府督”、“督查情况”、“遵府督函”行文,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签发。督查专报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签发。

第三章公文办理

第十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各类正式编号文(电)、资料、信函等纸质公文或通过贵州省公文处理和事务办理系统、遵义市公文处理和事务办理系统、遵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三个系统以下简称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的电子公文,统一由文书科负责签收,并按下列方式处理:纸质公文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由相关科室签收转交领导同志;收件人是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由文书科拆封,按内容、类别分送相关科室办理;密级文(电)由文书科签收,严格按照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办理。所有电子公文,由文书科通过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签收并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二)初审。文书科对收到的公文应当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初审把关。初审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原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分办。文书科对收到的公文,按以下原则登记和分办:

1.中共中央、中办和省委、省委办文件,由文书科登记,根据文件工作内容分送相关科室承办。

2.国务院、国办和省政府、省政府办文件,由文书科登记,根据文件工作内容分送相关科室承办,对以上公文文书科均留存一份备查。

3.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由文书科登记,并根据文件工作内容,分送相关科室承办。

4.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遵义军分区文件:对阅知性文件,由文书科根据工作内容复印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科室阅知。对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按工作内容,由文书科分送相关科室承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转市政府办理的文件,文书科签收后转相关科室承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来文涉及多个科室的按照联系工作原则对口办理,相关科室配合。

5.在公文分办中,如遇联合行文及工作交叉或多个部门行文的按照联系工作原则,由行文主体单位或行文排名第一的单位所涉及的对口科室承办,相关科室配合。若来文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及其对口联系部门,由承办科室提出协作拟办意见并同时报相关分管领导。对有争议的来文,由文书科送分管文书科工作的领导明确,明确办理的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办。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由文书科初审签收后按照“件随事走”的原则进行分办,即根据来文请示、报告事项的内容和市政府领导分工,交由请示、报告事项的对口科室承办。“请示”应一文一事,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种请示问题。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按照来文单位由对口科室承办;若涉及应交由其他科室协作办理的事项,可由副秘书长签转相关科室办理。除国家级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蒲新区管委会外,各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需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省直属、市属企业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来文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并对企业报送事项提出具体意见转报市政府;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业单位的请示、报告。

7.工作日发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各类传真电报,由文书科签收、登记,分送相关科室承办。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及其他机要文件,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双休日、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的传真、密码电报及机要文件,由政务值班室值班人员签收,于工作日转文书科分送相关科室承办;如遇内容紧急的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转对口科室承办,办理完毕后送文书科存档。

8.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市直部门来文来电,需要市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的,由文书科收文登记后,转相关科室承办。对简报、工作总结、资料、信息等杂件资料,由相关科室签收,办理。

9.督查、应急管理、信息类公文分别由督查室、应急办和相关科室办理。省政府督查室来文要求限时办理并反馈有关工作情况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转相关科室具体承办,并将办理落实情况按公文运转程序审签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报省政府督查室。

10.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件的回复件,以正式编号文件回复的,由文书科签收后分送承办科室办理。

11.涉密文(电)由文书科指定专人签收登记后转相关科室承办,办结后要及时退回文书科,并完善退文登记手续。

12.遇内容紧急重大或领导特别交待的批办件,可按领导指示先办理再完善相关手续。

13.各科室应建立严格的公文登记、跟踪办理制度,避免公文滞留、遗失。

(四)承办。承办科室收文后,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阅知性公文,统一使用“遵义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笺”,承办科室根据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传阅范围、提出传阅意见后呈送领导阅知。阅知性公文一般传阅顺序是:由下(级)至上(级),先分管、再周知。即先呈送分管领导阅知,再根据工作需要呈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阅知。批办性公文,统一使用“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分管领导批示。批办性公文一般呈送程序是:由下(级)到上(级),先分管、再主管。承办科室传送阅件或批件,要求使用专门文件夹,一般性公文用蓝色文件夹;密级件用黑色文件夹,并在文件夹上标注“密级文件、妥善保管”等字样,严禁密件与其它文件混夹;急件用红色文件夹,并在文件夹上标注“急件”字样。

2.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公文运转从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到办公室领导审签应当日完成,市政府领导签发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领导因公在外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各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件,或需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或部门转报件,承办科室须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急件急签,急件必须在当日办理完毕,一般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并回复交办单位,完成全部审签程序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科室应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按程序送审,分管副秘书长应认真审阅严格把关,在收到会议资料次日前审核完毕后报分管副市长,并提请分管副市长在收到会议资料2个工作日内签批审核意见及时送秘书一科。在列入会议议程后,由承办科室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资料送秘书一科,秘书一科收到会议资料后及时送达出席、列席人员。

4.涉及重大事项文件和省级领导对我市相关工作的批示件,除了送分管领导,还要呈秘书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批。

5.需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的文件,分管副市长应提出具体意见。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文件,审批领导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署名和签批日期。

6.文件传阅(批)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批示,采用送阅或复印处理笺的方式,送分管领导阅知。对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行文批复的,由承办科室拟文按程序送签行文。已办结的公文,由承办科室将办理结果报告分管领导。

7.文件传阅(批)过程中,如遇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阅批公文时,应由对口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采取电话等方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将市政府领导意见记录并按记录意见办理。市政府领导较长时间在外的,按照市政府领导成员AB角工作补位制度规定办理,不得滞留或不作办理。

8.上级机关通知或市内各单位邀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会议,由对口科室承办。承办科室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将领导参会情况反馈会议主办单位。

(五)催办及答复。

1.各承办科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逾期未办结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催办、督办,避免公文低效率运转。

2.市政府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要求有关单位处理的重要问题,按以下方式办理:(1)如系非涉密件,承办科室应在1小时内通过传真或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相关单位。(2)如系涉密件,承办科室应严格按照密件管理规定在一天内通过市电子政务内网业务办公平台送达相关单位或通知相关单位领取。(3)对交办件承办科室要及时跟踪催办,除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外,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4)市政府领导做出的重要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拟交办函转有关单位处理并明确办理时限,办理结果要向市政府相关领导书面报告。

3.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签发的公文,印发前文书科应对公文的审核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转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由文书科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文印室对公文印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确保文印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由专人在专用涉密机上操作,并在承办人全过程监督下完成涉密公文的制作。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由承办科室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文印室通过“遵义市综合办公传输系统”发送给受文单位;普发性文件,须同时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遵义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其它发文根据工作内容确定抄送单位。所有正式文件至少打印四份纸质文件,由承办科室分送分管市长、分管秘书长存阅,承办科室留存一份,文书科留存一份并附原稿及领导签发文稿原件;涉及重大事项文稿还应印制送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各一份。发往各县(市、区)政府的传真电报,由文书科登记、编号、盖章后电传市委机要局发送,然后将原稿存放文书科。发往市直有关部门的传真电报,由承办科室办理。发送密电由文书科登记,承办科室派专人送市委机要局签收办理。

(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

1.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进行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稿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承办科室在收到部门上报文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传批和文稿印发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3.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文稿正式印制完成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文稿正式印发完成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4.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第十三条整理归档。

(一)公文处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和承办科室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资料。

(二)已办结的文件,由承办科室将相关的公文处理材料整理齐全、完整,并按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文书科归档。归档文件的范围及要求:

1.由文书科登记分送给各承办科室的各级正式编号文件和密码电报,承办科室与文书科核对无误,造册签收后清退。

2.已办结的请示、报告(含领导批示原件、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或制发的批复文件)。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发文(含明传电报),承办科室须将领导修改原稿、校对稿并附正式文件一份交文书科存档。

4.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对市政府请示、报告的批件,承办科室应将该批件和市政府领导签办意见与市政府请示、报告原件一并交文书科存档。

5.市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记录本、签到册以及其他重大活动材料(包括图片、音像资料等),由承办科室收集整理后交文书科存档。

6.各类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办结后,承办科室应及时交文书科退还来文单位或机要部门。

7.市政府与国内外城市、高等院校、有关企事业单位等签定的各类协议、合同(或备忘录),由联系该项业务的科室负责将原件交文书科存档。

8.文书科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后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章公文管理

第十四条文书科负责办公室公文统一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性指导。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十五条须确定密级的公文,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密级公文定密人为市政府秘书长,具体指定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定密工作(保密办主任由文书科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须经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报经发文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密件时,要注明翻印(复印)单位、日期、份数和发放范围,并认真做好登记。不得将密级文件密级遮盖复制,不得复制密码电报,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各类密级文(电)办结后,要及时退回文书科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类废弃公文、资料,由文书科负责统一销毁。销毁涉密公文由文书科逐一登记送分管文书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到市保密局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九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在网上公开发布的公文文种是:“遵府发、遵府任、遵府令、遵府办发、情况通报”。对以上公文是否在网上公开发布,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通过对发文稿纸上的“是否信息公开”栏进行审核确认。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政府研究室在文印室拷贝正式文本,经文书科核对原件签批意见无误后,与正式发文分别同步在市政府网站专栏及《政府公报》上进行发布。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严禁在网上发布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遵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府办发〔2015〕42号)办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密公文,严格按照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文书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6日施行的《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办法》(遵府办发〔201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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