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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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量避免农村建房活动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地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房屋修建,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农村建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二、加强农房建设地质灾害预防
(一)不得在滑坡前缘随意开挖坡脚。在滑坡体上修房、筑路、场地整平、挖砂采石和取土等活动中,不能随意开挖滑坡体坡脚。如果必须开挖且挖方规模较大时,应事先由相关专业部门制定开挖施工方案,并经过专业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开挖。坡脚开挖后,应根据施工方案和开挖后的实际情况对边坡进行及时支挡。
(二)不得随意在滑坡后缘堆弃土石。对岩土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废石、废土,不能随意顺坡堆放,特别是不能堆砌在集镇上方的斜坡地段。在滑坡后部随意排放渣石弃土,会使滑坡稳定性明显降低,危及下方居民安全。当废弃土石量较大时,必须设置专门的弃土场。可在整地、造田、修路等需要填土的工程中加以充分利用。
(三)做好排水沟渠和蓄水池塘、蓄水塔管理。在滑坡上部尽量不布置引水系统,避免渠道、管道水渗漏引发山坡失稳。生产、生活废水排放系统要保证安全、有效,避免堵塞沟渠、污水渗漏和冲蚀或渗入滑坡体。若设置渠道、管道引水系统,必须做好防渗措施,并加强监测。
山坡低凹处降雨形成的积水应及时排干,否则,当坡体变形时极易引发池塘拉裂,导致地表水入渗滑坡体内,加剧变形破坏。
(四)了解掌握地质灾害诱发因素。要了解修路、采矿随意堆弃渣土等诱发滑坡、泥石流的可能性,了解前缘开挖坡脚诱发滑坡的可能性,了解农业灌溉、水池浸湿和漏水以及废水排放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尽可能在房屋后留出安全空间。不要在屋后安全缓冲区内搭建厨房、厕所、鸡圈等附属设施。
(五)控制房屋建设规模,禁止挤占行洪通道。泥石流堆积区往往地势平坦,常被用作房屋建设用地。当沟谷中物源丰富,巨石嶙嶙,坡降较大时,堆积区最好不作为房屋建设用地。堆积区已被用作建设场地时,应沿两侧地势较低处修建新的行洪通道,避免泥石流直接冲入;沟谷地表水排水设施应保证最大洪水排泄能力,沟谷及沿岸不得设立影响泄洪的设施;堆积区建筑物应保证留有地表排水沟安全距离;在行洪通道中或边缘,应该严格禁止修建房屋。上游应设立观察站点或群测群防点。
三、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情况立即开展巡查和清理,分类采取措施:
(一)对正在建设的要及时制止,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另行选址。
(二)对已修建房屋,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三)鉴于今年我市处于长期干旱极端天气,各地要严密监测干旱带来的隐患发展变化。同时,提前做好大旱之后防大汛的准备,预防下步强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引发的灾害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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