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遵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上年决算,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及时足额划缴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指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财政局应根据土地出让净收益情况,将土地出让净收益10%部分,及时足额划缴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三)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财政局应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及时足额划缴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三、资金使用分配
(一)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由市住建局根据当年建设任务及应配套比例及金额,统筹提出资金使用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住建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预算。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到相关县、区(市)财政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级实施的项目拨付到市财政局基建专户。
(二)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区(市)财政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非省直管县列相应指标);市级实施的项目拨付到市财政局基建专户。
四、资金使用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五、资金拨付程序
(一)为有效推动项目启动实施,发挥资金效益,市财政局应先期拨付已下达预算30%的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后续资金一律按工程进度拨款。具体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附拨款申请表),经监理及单位领导确认;
2.市住建局提出审核意见;
3.市财政局核实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市财政局应预留已下达预算10%的资金,待项目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四)对在实施中改变实施单位的项目,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复意见,调整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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