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3〕139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和《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府发〔2010〕21号)要求,在2011年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1年清理出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2011年清理工作结束后至2013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时间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不定期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每两年开展一次,每逢单数年份的9月1日至11月25日为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修改或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该依法修改或废止: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
2.设定行政处罚;
3.设定行政强制;
4.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其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的;
6.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的;
7.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三)清理工作结束后在12月10日内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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