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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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食药监法〔201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增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活动,我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加强学习,遵照执行。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27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保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重要依据确定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活动。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预算。
第五条省局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或主要实施处室和直属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
具有重大影响的评估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的承担单位。
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或主要实施处室和直属单位具体负责对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工作。
与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处室、直属单位应按照评估工作的需要,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保密。
第九条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评估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为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机关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评估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相应的评估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省局政策法规处根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本省食品药品监管的工作实际,每年年底前组织拟定下一年度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单位,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了修改的;
(二)省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三)省人大代表议案、省政协委员提案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或建议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
(五)没有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3年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没有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满3年前6个月组织评估;属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适时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惩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制度的建立是否协调、衔接、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的设定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准确,条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各界对该规范性文件评价和反映如何;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一)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和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其他相关专业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2.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
3.制订评估调查提纲,设计评估调查问卷。
4.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其成立的评估小组和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列入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拟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政局政策法规处。
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通过各种形式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2.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三)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2.起草评估报告;
3.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4.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以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报告完成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文献检索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数据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省局政策法规处应当综合评估报告和有关处室队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作为制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发文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中发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行为不规范的,应当制作改进管理建议书,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送有关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
改进管理建议书样式由省局政策法规处制定。
第二十三条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涉及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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