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2011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我市2011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2011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2011年5月1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2011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169元(含)。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5元。

二、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三、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48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四、2011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328元(含)。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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