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海府办〔2015〕2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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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府办〔2015〕28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是对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市气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定监督工作。
市气象部门应会同市应急办组建认证专家评估组,开展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准备情况,对各街(镇)和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医院、车站、宾馆、酒店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是否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条件进行评定。
第五条市气象部门对街(镇)、重点防御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应当着重评定以下内容:
(一)街(镇)有满足“五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气象信息员、有装备、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气象工作站。重点防御单位和重要公共场所建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街(镇)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信息,必要时,积极协助市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气象灾情现场调查。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可安全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市气象部门发送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并能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和通信畅通。
(五)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警报器、广播、网络等。
(六)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市气象部门应会同市应急办组建认证专家评估组,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完成全市街(镇)和重点防御单位、重要公共场所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工作。
专家评估组通过派出不少于2名专家,对街(镇)和重点防御单位、重要公共场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考核,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满分100分)且通过市气象局和市应急办复核合格的单位,将评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凡通过评定达标的单位,由市气象局和市应急办联合颁发合格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市气象部门对达标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或不重新申请评定的,将取消达标单位资格,收回合格证书和标志。达标的单位也可自行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主动向市气象部门申请复审。
第八条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评定的单位,在气象灾害应急和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安排,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气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http://www.haikou.gov.cn/xxgk/szfbjxxgk/zcfg/bmgfxwj/201601/t20160114_917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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