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3〕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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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经营秩序与价格行为,促进我市珠宝经营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珠宝销售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珠宝旅游购物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消费者提供珠宝销售服务的商场(超市)、商店、摊档,包括专营或兼营类商场(超市)、商店、摊档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珠宝销售经营者是指在旅游购物场所从事珠宝销售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专营或兼营的各类水晶、珍珠、玉器、翡翠、钻石、贝类等天然材料(包括人工混合等)制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首饰、工艺品或其他珍藏品的经营者。
第五条各类珠宝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合理定价。
第六条珠宝销售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七条珠宝销售经营者应建立珠宝进销台账制度,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珠宝销售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珠宝销售经营者销售珠宝商品时,应当依法对珠宝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其标价方式进行监制。经营者制作珠宝商品标价签,应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能制作使用。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十条珠宝商品标价签要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天然品或合成品)、计价单位、零售价格(有折扣的要标明折扣幅度)等项目。标价签应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一条珠宝销售经营者降价销售珠宝商品时,应标明降价销售珠宝商品的原价。原价是指珠宝销售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税务发票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无交易价格的,则以本次降低前最后一次有税务发票的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第十二条珠宝商品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珠宝商品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珠宝经营的单位一律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同时,应当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内容。
第十五条珠宝销售经营者对珠宝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商品标价签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第十六条珠宝销售经营者对珠宝商品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第十七条珠宝销售经营者销售珠宝商品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销售商品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十八条珠宝销售经营者采取虚高标价,并且所标示的珠宝商品价格是实际成交价的3倍以上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九条珠宝销售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方式,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操纵市场,实行价格垄断。
第二十条珠宝销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珠宝销售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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