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心家园”十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高压铁塔迁改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心家园”十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高压铁塔迁改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26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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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心家园”十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高压铁塔迁改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涯区筹备组,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同心家园”十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拟对茅鸭线42#-47#和东茅线469#-476#迁改塔基用地进行土地调查。为了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迁改的高压铁塔用地位于天涯区辖区(原凤凰镇)内。用地面积约194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天涯区槟榔村委会(原凤凰镇槟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954平方米、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332平方米、三亚警备区国有土地约573平方米(上述面积均为海南平面坐标系)。上述1948平方米用地按永久标准对土地进行补偿,不办理征收手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有约631平方米,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的有约1319平方米(西安80坐标系),具体的征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线路路径图。
二、为做好该用地的调查工作,由天涯区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拟用地范围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用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需迁改的高压铁塔拟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拟征用国有农场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执行;拟征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用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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