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

为及时摸清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真正做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办〔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即“新国八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三亚市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社区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分别对社区居委会和所属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负责终审工作。

三、申报对象

下列家庭户和个人,可以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

(二)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新就业人员);

(三)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

四、申报条件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三亚市无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两人(含)以上家庭申请的,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7520元(含)以下;单身人士申请的,月收入4500元(含)以下;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了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

(五)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了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六)已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并取得租住或购买资格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报程序(集中申报时间:2011年5月31日—6月19日)

(一)申请方式

1、集中申报:本次申报采取集中统一申报的方式进行。

(1)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2)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成套房优先满足已婚人士。

2、分散申报:在本次集中申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的原则进行。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出申请。属于市城区内本地居民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在市城区内灵活就业的人员,向就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机关、国有企事业新就业人员和企业单位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

(三)申领表格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在申报时间内到辖区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领取申请审批表填报。

申请审批表一共有两种,按以下不同申请对象进行填报:

1、申请审批表(一)填报对象:本市城区居民家庭、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改制后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

2、申请审批表(二)填报对象:机关、国有企事业新就业人员和企业单位务工人员。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4、属于居民家庭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户口是三亚市以外地区的,还需要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5、机关、国有企事业新就业人员和企业单位务工人员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

(五)受理申请

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登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六、审核程序(集中申报审核时间: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

(一)初审(6月20日—7月20日)

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重点核实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社区居委会初审的,由社区居委会上报区管委会;初审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初审单位上报其主管单位。

(二)复审(7月21日—8月10日)

区管委会、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作出复审意见后上报市统计局。

(三)终审(8月11日—8月31日)

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条件的,在三亚晨报、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

七、数据上报、数据处理和材料建档

(一)数据上报

1、企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后,把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网上统计数据采集系统录入数据上报,数据录入完成后,把申报材料上报给市统计局。

2、统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对申报材料进行质量把关,同时在网上进行数据收集和汇总录入,最后将数据和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要将终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统计局,以便及时更新申报数据库。

(二)数据处理。市统计局对申请审批表的数据进行审核、录入和汇总。数据处理完成后,生成基层档案管理数据库,并把电子版数据反馈到初审和复审单位,建立基层单位统一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

(三)材料建档。社区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建档,形成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基础档案数据库。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申报工作的领导,成立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协副主席方中里任组长,市统计局局长张利、市住建局局长苏金明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单位有: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河东区管委会、河西区管委会等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

九、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数据资料的处理和汇总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宣传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申报审批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政策的解答工作,并负责终审工作。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四)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社区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经费的落实。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是民生工作之首,事关百姓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建设三亚国际性热带旅游滨海城市的角度,充分认识本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本次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这次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申报对象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每个符合条件的住房申报者均能惠及,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培训,确保质量。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政策性较强,有严格的申报审核标准,如果政策把握不准,将影响到保障性住房分配不正。要强化对各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理解申报审批表的相关指标含义,掌握申报审核工作流程,了解相关政策以及调查工作技巧,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四)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此项申报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覆盖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人数较多,工作量大并且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工作责任重大,各责任单位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五)严格纪律,强化监督。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准入条件,切实履行程序,认真调查核实,广泛接受监督,真正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要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对以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或者责令退出,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市监察局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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