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内容》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海南省三亚市委办公室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三亚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内容》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内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

三亚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8〕4号)、《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内容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11〕1号,以下简称《考核评估内容》)、《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和《三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规定》(三办发〔2010〕21号)要求,结合三亚市的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制定本考核评估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责任

“十二五”期间,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实行分类考核,三亚市2011年度被省列为以人口计生综合改革为重点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力度:

(一)贯彻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人口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二)督查各区、镇、国营农场人口出生率、符合法定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落实情况。

(三)加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增长幅度不低于2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比例不低于10%。

(四)继续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整合部门资源,成立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出台在就业、教育、就医等领域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配套政策。

(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总体要求,继续开展诚信计生工作。

(六)全面启动国家、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含地中海贫血筛查),让人口计生惠及民生,造福社会。

(七)创新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孕情管理服务系统。

(八)提升人口计生工作信息化水平,开通市人口计生系统政务外网,率先在全省完成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和人口计生综合平台的开发建设。

(九)抓好新型人口文化示范基地建设,丰富群众人口文化教育内涵。

(十)加大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按国家、省关于人口计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建设新的市计生服务中心大楼。

(十一)加大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为区、镇、农场计生办配备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交通工具。

(十二)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三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规定》的规定制定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和严重残疾的家庭扶助政策,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在分配宅基地多一人份额的政策。

(十三)督查各区、镇、国营农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当年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72%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80%以上。

(十四)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三发〔2010〕3号)的要求,村民小组各招聘一名计划生育员。

(十五)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村(居)计生员办理计划生育意外保险。

二、区、镇、国营农场、神泉集团公司、南新投资公司、海胶立才分公司、南滨投资公司人口计生考核评估内容

(一)考核指标(750分)

1.领导重视指标(110分)

(1)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人口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度。(20分)

(2)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60分)

(3)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三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规定》的规定落实独生子女死亡和严重残疾的家庭扶助政策以及优生健康检查方面的利益导向政策。(30分)

2.事业经费投入指标(70分)

(1)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达到24元以上(含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50分)

(2)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用于计划生育工作。(20分)

3.利益导向指标(50分)

(1)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落实率100%。(30分)

(2)各职能部门的社会经济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落实率100%。(20分)

4.依法行政指标(60分)

(1)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完成《三亚市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村级单位覆盖率达100%,户籍居民已婚育龄妇女参与率达80%以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参与率达60%以上。(45分)

(2)严格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查处率达100%。文明执法,无违法生育审批、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收取押金或保证金等行为。(15分)

5.人口发展指标(90分)

(1)符合法定生育率完成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2)出生人口性别比完成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3)人口出生率完成市下达的控制指标。(30分)

(4)法定外多孩率完成市下达的控制指标。(30分)

(5)孕情掌握率完成市下达的任务指标。(30分)

6.避孕节育优生服务指标(150分)

(1)当年长效节育措施及时率达72%以上(剔除签订诚信计生对象)。(100分)

(2)综合避孕率达80%以上。(50分)

7.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100分)

(1)PIS全员人口覆盖率达100%。(70分)

(2)出生未报人口仲裁录入率达100%。(30分)

8.人口综合治理指标(50分)

(1)加强孕情跟踪服务管理。对已掌握的孕情实行专人全程跟踪管理,签订孕妇服务管理协议书,填写孕情全程追踪管理表。(20分)

(2)积极开展明察暗访,主动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两非”活动。(5分)

(3)召开两次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5分)

(4)重点落实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对法定外生育对象和出生人口不如实统计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按比例承担相应职责。(20分)

9.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指标(70分)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指标。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计划怀孕夫妇接受规范的优生咨询服务率达80%以上;动员计划怀孕夫妇到市、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0%以上;产后随访率达80%以上;协助卫生系统开展免费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检查。

(二)评估指标(250分)

1.依法行政指标(40分)

(1)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程序等合法,当年超生对象征收率达90%以上。(15分)

(2)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生育审批的信息化建设。落实好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十八条规定,规范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10分)

(3)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无群众越级上京上访或集体上省市上访。(15分)

2.能力建设指标(25分)

(1)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人才准入制度,镇级招聘或调入人员要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分)

(2)加强干部培训。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一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5天,技术服务人员当年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或医疗保健机构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数达20%以上;40岁以下,未达到学历要求的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大专学历培训达70%以上。(5分)

(3)明确职责,落实管理。明确镇(区、农场)村计生工作人员职责,完善计生工作月例会制度,实行绩效考核管理,落实工作职责。(10分)

(4)开展阳光计生行动。(5分)

3.宣传教育指标(40分)

(1)加强人口计生新闻报道工作,向新闻媒体或市人口计生委投稿,每月不低于2条。(5分)

(2)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访谈活动。强化计生“三栏”和人口文化示范基地建设,优化宣传环境;开展以“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村(居)计生员人口计生应知应会知晓率达90%以上,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人口计生宣传品入户率达90%以上。(15分)

(3)加大优生优育和预防地中海贫血宣传力度。开展孕前优生和预防地中海贫血的入户访谈及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宣传。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普知识宣传品入户率和知晓率达95%以上。(15分)

(4)开展大型社会化主体宣传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策划两次以上不同专题的大型社会化宣传活动。(5分)

4.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检查指标(30分)

(1)开展经常性的生殖健康和查环查孕服务工作,重点对象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查环查孕服务。(15分)

(2)完成计划生育药具年度发放计划。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和管理,创新流动人口药具发放模式,流动人口药具获得率达85%以上,可及率达90%以上。(15分)

5.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60分)

(1)落实月月清统计工作制度。出生人口核查率和出生人口核查完整率达100%,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达97%以上。(20分)

(2)提高信息质量。7岁以上(含7岁)人员个案基本信息完整率达90%以上、准确率达97%以上。(40分)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标(35分)

(1)省内流管平台(FIS平台)的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在95%以上,网络化协作接收率达100%,查无此人率控制在7%以下。(15分)

(2)跨省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重点是本期流入、出生、节育、孕检等)在PADIS上的提交率和反馈率在95%以上。(15分)

(3)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5分)

7.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指标(20分)

大力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30%以上的村(居)委会要达到自治示范标准。

(三)加分指标(50分)

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成效显著并在全市推广的给予加分,每项创新10分,最高50分。

三、市直计生责任单位职责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人口计生委作为人口发展主要指标、队伍建设指标、利益导向指标、依法行政指标、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避孕节育优质服务指标、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优生健康检查指标、能力建设指标、宣传教育指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标等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积极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2.加强全员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做好全市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3.指导、督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依法行政、诚信计生、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管理工作。

4.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

5.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药具发放,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6.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二)市公安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公安局作为人口发展主要指标、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警务责任制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作用,每季度配合社区入户采集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基础信息。

2.各基层派出所、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或驾驶证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按月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手续时,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并保留存根。

4.各基层派出所按月向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上月辖区内出生入户、死亡、迁入、迁出等人员有关信息。

5.依法查处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选择终止妊娠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

6.对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三)市卫生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卫生局作为人口发展主要指标、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优生健康检查指标、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承担依法打击和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终止妊娠手术、B超操作人员和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和管理,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实行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定点和实名登记制度。

2.做好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助产单位的出生人口信息录入及时率达100%、准确率达97%以上。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

4.在办理或年审《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要核查其由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要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5.做好医疗、妇幼保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宣传、咨询工作,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性病、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协同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疗工作,并将开展活动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6.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在市、镇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结扎证》、《二女上环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入住惠民医院病床。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做好建筑施工工地、住宅小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工地、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纳入监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属地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年签订率达95%以上。

2.严格物业管理资质审批程序。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通报,暂缓其参加等级评定;督促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属地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对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定期对施工工地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核查所聘用的18至49周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镇(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要督促补办,持证率达80%以上,并且要建立好各类人口档案卡册,将核查情况及时报送属地镇(区)人口计生部门。

(五)市财政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财政局作为事业经费投入指标、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优生健康检查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达到省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投入标准。指导各基层财政部门落实上级转移支付经费按规定比例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2.完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队伍建设指标、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在制定劳动就业政策规范性文件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照顾;劳动合同中应有计划生育的内容。

2.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违法生育的人员不予招聘、录用;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条件。

3.在办理公务员及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核查调出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生育二孩的,须核查调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开展劳动用工检查工作时,(1)要求各用工企业与属地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签订率达95%以上;(2)对18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核查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督促其限期补办,持证率达80%以上,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在安排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尤其是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人口发展主要指标、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器械营销管理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物定点管理,加强对市场销售避孕药具的管理,保证避孕药具的安全、有效。

2.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督查和流动人口的清查验证活动。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工商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营业执照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按月告知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2.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册,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配合属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和育龄流动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4.协助属地计生部门在各辖区组建成立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协会。

(九)市教育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教育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将心理健康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等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初中以上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中。

2.落实教育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农村二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家庭(含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时按政策加分照顾。在全省实施的教育扶贫移民工程中,优先照顾农村“两户”子女。

3.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新生入学、转学手续时,须核查其父母(监护人)现居住地镇(区)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镇(区)计划生育部门。

(十)市发展改革委

1.参与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项目,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十一)市妇女联合会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妇联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维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2.将关注母亲、关爱女孩、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与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相结合,加强对育龄妇女知识和就业能力的培训,鼓励育龄妇女建功立业。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扶持帮助贫困母亲、计生困难户脱贫致富。

3.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条件。

(十二)市委宣传部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委宣传部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将提升人口素质纳入全市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比的重要指标。

2.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市委、市政府对独生子女、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符合法定生育的外来人口家庭享有的各种优惠及人口计生合法权益政策。

3.指导有关部门,创作、编排、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把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

(十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和所监管企业签订计生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一票否决”制。协助计生部门理顺条块管理关系,督促所监管企业配合属地计生部门做好计生管理工作。

2.督促所监管企业健全计生管理制度。将居住在各监管企业管理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建立好各类人口档案卡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率要达到95%以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有率达80%以上,并按时向属地计生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卡(册)。

3.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接受率在95%以上。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

4.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督促监管企业严格查处从业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对各单位离(下)岗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及时移交属地计生部门管理。

6.督促所监管企业兑现各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按有关规定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或年审车辆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区)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按月报送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配合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发现违法生育的,立即告知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市民政局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民政局作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指标、优生健康检查指标、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如下:

1.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须核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区)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每季度将办理收养子女的有关信息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

3.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鼓励和引导新婚登记对象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促进优生优育工作开展。

(十六)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在开展民族宗教工作中,把计划生育纳入经常性工作内容。

2.按季度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办理海南省少数民族民族成份证明的人员名单。

3.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优先照顾计生困难家庭和农村“两户”。

(十七)市农业局

1.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工作中,优先照顾农村“两户”。

2.坚持扶贫和计划生育相结合,按政策规定给农村“两户”优先安排扶贫项目。

3.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在能繁母猪、良种补贴、生猪保险、农机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政策中,优先照顾和帮扶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

(十八)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编办作为队伍建设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见《考核评估内容》中考核指标“队伍建设指标”内容。

(十九)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作为依法行政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见《考核评估内容》中考核指标“依法行政指标”内容。

(二十)市总工会、团市委、计生协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总工会、团市委、市计生协等部门作为宣传教育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见《考核评估内容》中评估指标“宣传教育指标”内容。

(二十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作为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见《考核评估内容》中评估指标“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指标”内容。

(二十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要求,市综治办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标责任单位,其具体内容见《考核评估内容》中评估指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标”内容。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