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号:冀环〔2014〕1号
颁布日期:2014-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19日

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的安排部署,坚持绿色崛起,突出治本攻坚,不断深化污染减排,强化执法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积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主要目标:

——污染减排。确保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3年分别削减1.2%、2.7%,1.2%、5.6%,其中二氧化硫力争削减3%。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11个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上年有所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4%。

——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全省地表水国控、省控监测断面好于III类(含III类)水质的比例达到50%以上,劣V类水质断面降至27%以下,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稳定达标。

工作措施:

一、坚持把改善空气质量作为首要任务,强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1、研究制约城市大气环境改善的关键问题,搞清影响本地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主要污染行业、主要污染源,确定合理的改善目标、具体措施和重点治理项目,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2、全面整顿燃煤锅炉,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燃煤锅炉淘汰计划,确保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加快城中村、近郊县、平原县清洁能源替代散烧煤步伐,下大力减轻农村燃煤污染。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按期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4、加强机动车管理,重点推进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年底前淘汰黄标车26.7万辆。规范管理机动车尾气环检机构,实施简易工况法,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水平。建立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推进实现环保、公安部门联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加强环保合格标志的管理。

5、对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邢台、邯郸市在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参照重点控制城市进行管理。

6、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按计划完成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二、坚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核心目标,持续深化流域环境治理

7、抓好国家《清洁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机制。

8、开展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行动,在全省范围内选定14条水质最差、影响最大、群众最关心的重污染河流,分别制定整治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9、积极推进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加大对饮用水源地监测频次和环境监察力度。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引滦入津、密云和官厅水库上游等区域,以及我省88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排查污染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进防控工程建设,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0、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以及铬渣、锰渣等危险废物堆放场地的监督检查,落实防渗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工作。加大重金属年度实施方案的推进和考核力度。

11、积极推进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工业污染源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等环境治理十大工程,完善陆海统筹的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三、坚持把连片整治与生态建设作为主要抓手,促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

12、抓好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以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为重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农村特点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和管理方式,推进农村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13、启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优选一批经济和生态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引领推进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分类推进生态市、县、镇、村等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14、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组织制定《河北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密调查,开展垃圾、污水、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集中式污染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启动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组织排查摸底,谋划制定我省土壤环境质量评估、被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等标准、办法,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办法管理机制和相应规定、制度。

15、加快推进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6、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调整。报批实施《2014-2020年河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流域生态健康试点评估。

17、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约化经营,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的统计和考核体系。以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四、坚持把深化污染减排作为有效途径,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8、深入开展钢铁、电力、水泥、玻璃四大行业减排攻坚行动,加快钢铁、电力、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按期完成《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所列重点治污减排工程建设任务。

19、强化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行企业排污总量刷卡(IC卡)控制制度,实现对企业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转变。年底前完成“四大行业”186台钢铁烧结机、81条水泥生产线、152台燃煤机组、94条玻璃生产线主要污染物刷卡(IC卡)排污总量监控设备的安装建设,建成全省统一的IC卡总量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

20、开展污染防治“对标”活动。在“四大行业”内组织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定期公布标杆企业名单及排放指标,所涉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水平,非标杆企业逐一明确“对标”完成时限。推进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大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环保核查工作机制,加大后督察力度,鼓励和推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21、推行“合同治污管理”,引入有实力的专业化服务公司,采用“合同治污管理”方式为排污单位提供治污整套服务,推行治污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五、坚持把强化执法监管作为重要手段,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2、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环保义务监督员制度,推动环境监管触角下延和关口前移,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继续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巩固“三查”行动成效。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对落实不到位的,采取全省通报、约谈当地政府、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推进落实。继续开展渗坑专项整治和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秸秆禁烧督导工作力度。

23、继续组织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电力、钢铁、建材、焦化、造纸、纺织、石化、制药、化工、食品、制革、垃圾处理等行业,特别是“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以及国家明确淘汰类污染项目。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和倾倒危险废物等污染物、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进口可用途原料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培训,推动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健全完善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和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建设。

24、强化环保审批把关,推进规划环评、战略环评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审批政府承诺(村庄搬迁、污水处理等设施)以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清查促兑活动,着力解决建设项目“未验投产”、“久试不验”、园区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台帐,实现建设项目全程跟踪,探索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组织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推进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钢铁、建材、矿山、风电等行业规划环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绿色生态工业园评选。健全环境监理制度,完善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体系。严把新建项目重金属总量准入关。

25、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体系,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程覆盖、责任到人管理体制,实现“三同时”管理“全过程、无缝隙、零遗漏”。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施工期环保监管和政府承诺落实兑现不到位、项目擅自变更、未批先试、久试不验等典型违法问题。

26、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核与辐射执法检查,坚决遏制辐射事故的发生。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研究制定河北省环保系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27、加强尾矿库和重金属环境风险监管,开展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和终身责任制。

28、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建设,按照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杠杆作用。

六、坚持把政策机制创新作为推进动力,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29、加快推动《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在争取省人大、省法制办支持基础上,积极做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

30、编制完成《河北省环境功能区划》,以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为基础,调研启动禁止开发区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的划定工作,研究制定生态红线区管控政策。

31、深化排污权交易,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为切入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加大金融机构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信贷支持,拓宽环保融资渠道。在涉重金属企业和其他重污染、高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运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

32、建立不同地区之间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和效益评估办法,逐步建立生态补偿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建立省以下重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与天津合作建立引滦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与北京合作建立官厅水库上游生态补偿试点。修订完善全省流域跨界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制度,提高控制标准,修改补偿金扣缴、奖励管理使用办法。

七、坚持把提升管理能力作为基础保障,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

33、做好“智慧环保”顶层设计和信息资源规划,落实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搭建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基本框架。全方位开展环境遥感技术应用,实行立体化环境监测,为全面掌握环境污染物时空变化规律、大气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

34、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质量监测网络,2014年6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并实现省级联网,每月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和较差的前10个县。制定《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重点河流、湖库监测断面(点位)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严肃处理私改点位、加装设备、擅改数据、人为断电断网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35、实行在线监测增点扩面,2014年年底前重点企业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做好新增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联网,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的考核要求。推广第三方运营环保监控设施模式,确保在线监控系统稳定运行。

36、突出科学治污,加快灰霾重点实验室、气象与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推进大气污染源解析。年底前完成设区市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37、制定《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大力推广环境治理技术,实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工程示范。

38、加强环保系统机关标准化建设,抓好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加快网上办公系统建设,推行公文流转、政务督办、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网上运行,探索移动办公系统模式。

39、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管体系,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动态跟踪服务管理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提升审批效能,提高服务质量。

40、强化新闻发布,加大媒体宣传,完善舆情监测,组织开展“中国梦、绿色行”系列宣传报道活动,深化“绿色”系列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八、坚持把严明纪律、严格监督、严查案件作为总要求,着力提升环保系统反腐倡廉水平

41、强化守纪意识,严明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42、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围绕环保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做好清权、确权、晒权、控权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加入科技融入文化”防治腐败工作模式,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不断扩大科技监控权力的领域。

43、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查案件。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驻厅纪检组、机关纪委突出抓好查办案件工作,不放过任何案件线索。认真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充分用好监察建议书,定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

44、切实改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实现反对四风常态化。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着力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加强对工作纪律状况的监督、对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的管理,保持对四风问题的严查态势。

45、深化环保廉洁执法实践探索,通过制定防范措施、规范执法程序、运用科技监控、公开透明运行、创建问责机制等措施,以廉促严,以严保廉。

46、加强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党组主体责任和驻厅纪检组监督责任,强化厅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厅纪检组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当好“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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