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房〔2009〕385号
颁布日期:2009-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房〔2009〕385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县级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颁布后,各地房管部门积极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的相关工作,促进了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各地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首次交存、续筹、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保证住宅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市)房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三、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项目,并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加强使用审核,又要方便业主使用,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四、加大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力度

市、县(市)房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有关情况。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落实专户管理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向市、县房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的规定。要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群众查询和咨询,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查询。

五、加强对县(市)工作的指导

各设区市要积极做好对县(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县(市)抓紧工作,2009年底前,所有扩权县(市)和县级市要全部建立起维修资金制度。要指导和帮助县、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工作流程,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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