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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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0日
保定市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单位、居住区绿地养护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等建(构)筑物周边场地的绿化。
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家属楼、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游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做好市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市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应当遵循城市生态安全的原则,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城市园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单位和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的标准确定绿地规划及建设指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上界定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七条市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
(二)新建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35%;
(三)新建教育科研机构不低于35%;
(四)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
(六)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25%。
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它用。
第八条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七条中各项绿地率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须经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单位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民区绿化的管理养护,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居委会协助管理。
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地由本单位或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养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临街的单位临街一侧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拆墙透绿,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三条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十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庭院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腐蚀物、垃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
(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等行为;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放养牲畜、家禽;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
(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
(七)未经审批擅自破坏绿地改作他用;
(八)擅自修剪由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花草树木;
(九)其他破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
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辖区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第十六条对损毁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部门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市、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三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社区、小区物业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大对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对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养护管理好、在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达到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养护管理差、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涉及建设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内绿地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虫害消杀、除治工作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治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庭院、居住区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和白沟新城的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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