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文号:保市政〔2012〕43号
颁布日期:2012-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市政〔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国第七次、河北省第八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突出污染减排主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强化环保工作作为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作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经济强市、和谐保定”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经济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坚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提升环境质量;坚持改革推动,创新环境政策机制,增强环境保护活力,使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5.35万吨、1.23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0.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3%)、13.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4.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12万吨、11.45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3.1%、16.7%。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29个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不低于12个,劣Ⅴ类水质的不多于4个。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贯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95%,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二、全面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一)强力推进污染减排。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狠抓管理减排。继续抓好新老“双三十”重点单位减排工作,健全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督导,加强调度,严格考核。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保定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标准》,对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管理,严格检查,及时查处发现问题,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发挥最大减排效益。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逐步提高市区、县城和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全面推进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行农村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快现有燃煤机组和水泥行业脱硝设施建设。全面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企业达标对标活动。适时启动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价格体系,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行污染减排绩效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科学的污染减排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确保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

(二)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降低煤炭消耗,优化煤炭燃烧方式,减轻燃煤污染。加快市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及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推进集中供热的普及;加快县级和较大规模乡(镇)建成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生活集中供热水平和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利用技术,促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提高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率;启动“黄标车”淘汰机制,分期分批确定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车”淘汰期限,并严禁外地高污染、老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积极推进机动车燃料油油品标准升级,加快天然气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及部分社会车辆中的推广和使用,缓解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从2012年6月底开始,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并公布数据;进一步强化扬尘控制,通过严管重罚,规范西部山区矿山开采及建材加工、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环卫清扫、散体物料和垃圾清运作业,有效防止二次污染;进一步细化绿化、硬化作业,消除城区和近郊裸露土地,减少扬尘污染源。

(三)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河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缔关闭,解决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穿行问题。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到2015年,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达到40%以上。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提高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水平。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定期监测比例达到20%以上,完善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制度,制定实施各级水源地污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水源地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深化落实保护区内各项环保要求。抓好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填埋场、矿产资源开发场地、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重点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和大水系沿线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预警监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监测水平,保障南水北调和大水系用水安全。全力做好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加大补水力度,建立长效补水机制;抓好白洋淀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监管,对白洋淀上游地区,严格控制涉水项目建设,所有排河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加强白洋淀流域河流断面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健全完善全流域生态补偿金机制,增加氨氮作为考核因子,提高考核标准,严格补偿金扣缴制度,完善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扎实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争创一批国家级生态镇、国家级生态村、省级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着力打造生态创建工作新亮点,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严厉查处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西部山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争取国家及省资金支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三、切实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开发区(园区)、工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规划环评,统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对未进园区及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新上污染项目一律不批。强化项目环评,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政策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服务措施,继续开展上门服务活动,为央企签约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能。抓好“三同时”监管,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环境监管,集中整改“三同时”措施不落实和“久试不验”等突出问题。要针对重点行业、敏感区域和敏感问题,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检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考核制度和激励措施,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突出抓好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辐射等重点领域和大水系沿线等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管理,完善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完善防范环境风险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测,做好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填报工作,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企业环境风险,开展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监督,促进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环境安全保障问题。

(三)深入抓好重点行业整治。按照“非法的要取缔,落后的要淘汰,违法的要关停,环保要达标,产业要升级”的要求,不断抓好造纸、制革、纺织印染、采选矿、废旧塑料加工、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和市区异味整治力度。通过推进规划环评,促使新建企业入园进区,统一管理,集中治污;通过充分运用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促使现有企业综合整治,促进产业上档升级。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这些传统特色产业的发展情况,分别研究制定具体的污染防治办法。对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按照《河北省重金属行业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安新县、徐水县两个国家级重点防控区和清苑县、蠡县两个省级重点防控区要完成重金属总量削减目标,全市非重点防控区保持重金属污染物总量零增长,特别是对涉铅行业,在按照《保定市涉铅企业污染治理验收标准》进行严格整改的基础上,要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准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山区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采选矿行业,必须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无序发展、乱开乱采乱排污的问题。对市区高新区异味污染问题,进一步实施深化治理,尽快彻底消除污染。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对造纸、印染、制革、有色金属加工、废旧塑料加工等行业,按照“淘汰落后、上大压小、整合升级、相对集中”的总体要求,不断抓规范、抓整治、抓升级,确保达标。

(四)认真抓好环境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畅通投诉渠道,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活动,落实领导包案制度,推动源头治理、属地解决环境信访问题,减少越级上访。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结的重点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坚决杜绝因处理不当、不公平、不彻底等情况,引发群体性的越级访恶性事件。在认真办理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的同时,应主动出击,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彻底消除污染隐患,预防环境案件的发生。结合每月环境信访月报,要全面做好信访信息的搜集、分析研究工作,准确掌握环境信访动态,尤其是对紧急、重大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报送,确保能够掌握主动,快速决策,有效应对。对环境信访量连续3个月排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出预警通知。要严格执行市环保局印发的《保定市环境信访工作细则》和《保定市环境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市环境信访工作,强化环境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提高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水平。

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积极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证券环保审核机制,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认真总结、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经验。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

(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规定,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全市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和固体废物处置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突出解决市、县两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存在的执法用房、装备、人员编制和财政保障不足的问题。其中,市本级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涿州市、定州市、高碑店市、安国市、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在2012年底前,徐水县、满城县、清苑县、高阳县、安新县、蠡县、涞源县等重点县在2013年底前,其它县在2015年底前,要将环境监察人员全部纳入财政供养。

(三)强化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考核。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健全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行政问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市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市监察局:对政府及有环境保护行政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在上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明显严重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环保局:依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验收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管理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依据相关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专款专用;对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市发改委:将环境保护主要计划目标列入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各年度计划中落实下达;执行节能政策,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广利用清洁能源;对环境有影响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和审批。

市财政局:视环保部门工作情况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在环保排污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市统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有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指标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市住建局:加强市区河道、建筑扬尘管理,抓好各县(市)“两厂(场)”建设,并指导各县(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市公用事业局:加快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大力推广道路路灯节能技术和LED光源的应用。

市规划局:落实《保定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在规划的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医疗废物处置、露天烧烤、环卫清扫、道路遗撒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提高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率,淘汰“黄标车”;配合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打击环保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行为。

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生态恢复。

市工商局: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检。

市电业局: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签订供电合同,不予供应电力;对取缔和关闭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应立即停电。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成区内不得办理燃煤锅炉施工前的安装告知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对营运车辆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市营运客货车辆尾气的监测管理,超标车辆限期治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市营运客货车辆尾气的抽检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提出各个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出具审查意见。

市林业局: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

市卫生局: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医疗废水、医疗废弃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严防废物入境污染环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电子废物回收管理制度。

市工信局: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能源和控制污染排放,推进中小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市司法局: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把环保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市教育局: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市文广新局:组织做好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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