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字〔2010〕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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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政字〔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售房时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网上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现场公示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方案》等相关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各级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经备案擅自代理或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各级住建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必须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即时备案,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信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由各级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提前进行预售收取购房者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各相关部门暂停发放其相关项目贷款,暂停其参与土地或项目“招拍挂”的资格以及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二)对逾期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散布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建立违法违规定期通报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
三、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一)完善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商品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土地、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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