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燃气汽车的健康发展,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改装和安全使用,根据《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经济的燃气汽车(包括营运车辆、自用车辆和公务车辆),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对于改善大气环境,减少空气污染,防止发生车用燃气气瓶安全事故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公安部门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加气站依法监督。城管部门负责对加气站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质监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装资质管理、气瓶充装资质管理和车用气瓶及安全附件的安全监管工作,查处无资质安装车用气瓶、无资质充装车用气瓶和违规充装不合格车用气瓶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汽车燃气气瓶安装、充装单位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对无营业执照汽车燃气气瓶安装、充装单位进行取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公交、出租客运企业做好车用燃气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上述职责督促本辖区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格把关,加强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
(一)加气站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新建加气站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并在质监部门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在城管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充装的加气站,应加强充装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和《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进行充装活动。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车用气瓶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燃气汽车进行充装。质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格要求,认真落实燃气汽车改装质量责任
(一)车用燃气气瓶安装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在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类汽车维修许可资质)和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及燃气专用装置的安装工作。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不得开展车用气瓶安装业务。
(二)取得资质的安装单位应对所安装的车用气瓶及附件的安全性能负责,保持质量体系持续运转,向汽车业主出具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车用气瓶安装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并对燃气汽车使用者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五、加强管理,确保燃气汽车安全运行
(一)燃气汽车使用者应持出厂和安装合格的相关资料、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向市质监局申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并随车携带。
(二)燃气汽车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三)燃气汽车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车用气瓶加气站进行充装;不得擅自拆装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气。车用燃气气瓶报废时,应当由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采取压扁或瓶体解剖等破坏性处理措施。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营运性燃气汽车车辆部分的技术管理,督促燃气汽车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等级评定,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对未取得或无有效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同时,要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对公交、出租、运输等单位及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将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纳入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内容。在燃气营运车辆年审时,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对未取得上述证件或上述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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