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及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进行了衔接,共13项,衔接取消12项,接收国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项。衔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22项,其中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18项。市本级决定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项。衔接《省政府关于取消40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取消37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申报项目,1项评选主办项目。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申报,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或申报(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申报。对下放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提高基层审批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取消、下放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项目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各县(市、区)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下放的事项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承接上级部门(含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及申报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市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市政府决定保持一致。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监督整改,确保各单位各部门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事项未取消、下放事项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申报权等、应接收事项未承接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
1、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衔接《省2013年第三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
的行政审批项目》(冀政办〔2013〕41号)目录
3、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
录》(冀政〔2014〕12号)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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