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9〕101号文件及《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文件的通知》冀工发〔2012〕42号文件精神,决定2012年11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多渠道筹集帮扶救助资金,帮助困难职工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让困难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捐款时间

捐款时间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11月31日结束。

三、捐款范围和标准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11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参照往年做法,采取规定最低限额和实名制方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市级干部每人200元,处级干部每人100元,科级干部每人50元,企业职工每人20元(停破产企业除外)。

四、捐款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

(二)参加捐款活动的职工及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

(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五、活动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捐款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参加捐款活动,引导和带动广大干部职工踊跃捐款,共襄善举。

(一)各县(市、区)“一日捐”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捐款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操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将本地捐款情况报沧州市总工会保障部(电话:2027233)。

(二)市区各单位对捐款人员的名单和金额要严格登记造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沧各单位,要及时把所收捐款和捐款人员名单交沧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电话:2020738)。

沧州市总工会负责将全市捐款情况向媒体公布,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由各级政府推动,有关部门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各级工会要按照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捐款活动。

(二)成立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沧州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沧州市总工会,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捐款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捐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2013年1月10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将活动情况通报全市。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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